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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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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涤宇
法律以文本的形式呈现,而对文本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具有主体性,充斥着阅读者的前见。但法律乃实践的理性,其文本必须落实为司法实践的确定性。于是,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内部,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之间,应展开有效商谈或对话,就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适用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至少形成通说。商谈需要媒介,围绕法律文本展开的商谈拥有多种媒介,如教科书、体系书、期刊、判决书、评注。其中,评注无疑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占据主导地位。 在我国,对民事单行法的“释义”或“解读”,大抵始于民法通则的颁行。此类书籍一般由法律院校教师或学者编著,并作为法科学生或政法干部培训班学员的民法辅助教材。及至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出台,各种释义的出版发行欣欣然而致“纸贵”。原本深藏功与名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此时也不遑多让,纷纷以宣传、贯彻或理解、适用的名义推出官方释义,在民法典颁行后更是各领风骚。 近年来,经由官方释义的“逼空”,加之教科书和体系书提质升级,民法学界要么在“释义股”上鸣金退场,要么就“评注股”悄然“建仓”。民法典乃一国民事立法智慧、司法经验和法学理论之集大成者,是一国法律体系桂冠上的璀璨明珠。犹如鸿儒孜孜注释之于四书:法典(四书)出,评注兴,进而法典(四书)彰。此所谓“兴”而“彰”,系就民法典自身的权威性和适用的统一性而言,以通说识辨或形成为己任的评注极为重要。评注虽以学理形式呈现,本身并非法源,但其对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具有强指导意义,能有效减轻规范解释之负担,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所以,裁判要旨不一的海量判例虽然给撰写评注带来挑战,但又是评注所要缓解的问题之一。当然,在法典评注显著影响法官裁判的德国,亦有学者呼吁应警惕“法典评注实证主义”现象。唯于当今之中国,法典评注尚且蹒跚起步,又何以伯虑愁眠? 也许正是基于这一使命感,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中国民法学人藏器经年,不同版本之评注踊跃上市,各显峥嵘。皇皇巨著者如多卷本民法典评注,或以法条为单位行教科书或体系书之实,欠缺对司法实践的关注;或在写作时虽有规范指引,但因作者对评注的理解不一而在同一作品里写作体例、风格大相径庭。甚而至于,有评注者并不服从民法典之权威,也罔顾其实践导向,仍执念于个人在法典编纂之时的立法论意见,不时突破条文规范含义而直抒一己见解,对通说之识辨或形成无所助益。 学之言派,谓立场、见解或作风、习气相同的一些人。在此意义上,民法典评注虽有珠玉在前,但“中南派”之说,仅在于强调本书作者因在学术身份上归属于同一单位,而较易保持相对统一的评注立场和风格。甚至,基于多轮的写作磨合和审稿切磋,作者之基本学术立场和见解也能最大限度地趋于一致。那些持不同立场或不适应评注写作范式的初期参与者,也主动或被动地退出了写作队伍。 精简后的写作团队达成的共识是,法律评注是以法律适用为导向、兼具学理辨识的工具性法律体系书。由此,本评注的主要任务有二。其一,以法条为单位,阐释民法典裁判规范(群)的属性及意义脉络。其二,对于学理或司法实务依法律解释和续造方法形成的各种规范适用意见或裁判要旨,我们试图在法教义学的意义上识辨或提取通说。得益于本书所附参考文献的杰出贡献,尤其是已出评注或体系书对与法条理解相关的立法理由、学理意见或重要判决的检索、筛选和梳理,此项工作的开展事半功倍。但即便如此,我们对通说的提取或识辨仍然是基于自己的判断,而非对此等文献的简单重述或二次过滤。这些判断初成于一稿作者,经两位主编审定或修正后确认为我们的“合意”。 本评注是以服从民法典的权威为基本立场。这意味着,法典编纂的任务既已完成,则立基于法政策考量或比较法借鉴的立法论退居幕后,以现行法教义之形成为己任的法典评注,应更多地关注本土的司法动态和学理发展;比较法资料仅在该法条系以之为立法渊源时,于法条文义射程内可作为目的解释的说理性依据。也许本评注坚持的这一保守立场会引发“法典评注实证主义”之指责,但比较法学者已坦陈这一现象级事实:但凡一部法典问世,学者便开始仅仅关注本国的法律,注释法学派由是兴焉。在此意义上,谓法教义学有天然的本土性,不无道理。例如,物、债区分之法律效果,本为舶来教义,但从合同法、物权法到民法典,区分原则事实上已被奉为本土圭臬,若本评注仍求助于比较法,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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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评注的中南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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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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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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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涤宇
法律以文本的形式呈现,而对文本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具有主体性,充斥着阅读者的前见。但法律乃实践的理性,其文本必须落实为司法实践的确定性。于是,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内部,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之间,应展开有效商谈或对话,就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适用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至少形成通说。商谈需要媒介,围绕法律文本展开的商谈拥有多种媒介,如教科书、体系书、期刊、判决书、评注。其中,评注无疑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占据主导地位。 在我国,对民事单行法的“释义”或“解读”,大抵始于民法通则的颁行。此类书籍一般由法律院校教师或学者编著,并作为法科学生或政法干部培训班学员的民法辅助教材。及至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出台,各种释义的出版发行欣欣然而致“纸贵”。原本深藏功与名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此时也不遑多让,纷纷以宣传、贯彻或理解、适用的名义推出官方释义,在民法典颁行后更是各领风骚。 近年来,经由官方释义的“逼空”,加之教科书和体系书提质升级,民法学界要么在“释义股”上鸣金退场,要么就“评注股”悄然“建仓”。民法典乃一国民事立法智慧、司法经验和法学理论之集大成者,是一国法律体系桂冠上的璀璨明珠。犹如鸿儒孜孜注释之于四书:法典(四书)出,评注兴,进而法典(四书)彰。此所谓“兴”而“彰”,系就民法典自身的权威性和适用的统一性而言,以通说识辨或形成为己任的评注极为重要。评注虽以学理形式呈现,本身并非法源,但其对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具有强指导意义,能有效减轻规范解释之负担,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所以,裁判要旨不一的海量判例虽然给撰写评注带来挑战,但又是评注所要缓解的问题之一。当然,在法典评注显著影响法官裁判的德国,亦有学者呼吁应警惕“法典评注实证主义”现象。唯于当今之中国,法典评注尚且蹒跚起步,又何以伯虑愁眠? 也许正是基于这一使命感,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中国民法学人藏器经年,不同版本之评注踊跃上市,各显峥嵘。皇皇巨著者如多卷本民法典评注,或以法条为单位行教科书或体系书之实,欠缺对司法实践的关注;或在写作时虽有规范指引,但因作者对评注的理解不一而在同一作品里写作体例、风格大相径庭。甚而至于,有评注者并不服从民法典之权威,也罔顾其实践导向,仍执念于个人在法典编纂之时的立法论意见,不时突破条文规范含义而直抒一己见解,对通说之识辨或形成无所助益。 学之言派,谓立场、见解或作风、习气相同的一些人。在此意义上,民法典评注虽有珠玉在前,但“中南派”之说,仅在于强调本书作者因在学术身份上归属于同一单位,而较易保持相对统一的评注立场和风格。甚至,基于多轮的写作磨合和审稿切磋,作者之基本学术立场和见解也能最大限度地趋于一致。那些持不同立场或不适应评注写作范式的初期参与者,也主动或被动地退出了写作队伍。 精简后的写作团队达成的共识是,法律评注是以法律适用为导向、兼具学理辨识的工具性法律体系书。由此,本评注的主要任务有二。其一,以法条为单位,阐释民法典裁判规范(群)的属性及意义脉络。其二,对于学理或司法实务依法律解释和续造方法形成的各种规范适用意见或裁判要旨,我们试图在法教义学的意义上识辨或提取通说。得益于本书所附参考文献的杰出贡献,尤其是已出评注或体系书对与法条理解相关的立法理由、学理意见或重要判决的检索、筛选和梳理,此项工作的开展事半功倍。但即便如此,我们对通说的提取或识辨仍然是基于自己的判断,而非对此等文献的简单重述或二次过滤。这些判断初成于一稿作者,经两位主编审定或修正后确认为我们的“合意”。 本评注是以服从民法典的权威为基本立场。这意味着,法典编纂的任务既已完成,则立基于法政策考量或比较法借鉴的立法论退居幕后,以现行法教义之形成为己任的法典评注,应更多地关注本土的司法动态和学理发展;比较法资料仅在该法条系以之为立法渊源时,于法条文义射程内可作为目的解释的说理性依据。也许本评注坚持的这一保守立场会引发“法典评注实证主义”之指责,但比较法学者已坦陈这一现象级事实:但凡一部法典问世,学者便开始仅仅关注本国的法律,注释法学派由是兴焉。在此意义上,谓法教义学有天然的本土性,不无道理。例如,物、债区分之法律效果,本为舶来教义,但从合同法、物权法到民法典,区分原则事实上已被奉为本土圭臬,若本评注仍求助于比较法,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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