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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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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李大勇在《法律科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竞争》的文章中指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保障权利的两条基本路径。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在运行过程中优势互补、功能并存,呈现出制度竞争的格局。由于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两种行政监督救济制度所形成的良性竞争并未显现,反而趋于相互抵触、消解。立足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竞争理论,以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国策目标为导向,对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提供一种制度经济学和规范法学的双重观察视角。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竞争要素包括纠纷解决主体、制度更新能力、法律服务产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公民权利得到更好更充分的保护,给公民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权利救济途径,防止形成“救济垄断”和“信访不信法”的局面,缓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累积的压力。任何一种制度的兴衰都是外部制度竞争与内部制度替代的结果。制度竞争是推进制度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也是制度变革的理性选择。制度竞争的逻辑体现为共同性稀缺性的竞争目标、竞争应遵循共同规则、竞争并不排斥合作三个方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制度竞争涉及国家权力配置问题,也关乎不同政府层级和内部的各方利益表达。作为一种内部性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控制手段;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更熟悉行政管理事务,再加上其上级机关的身份更容易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全面审查。行政复议功能主要或者优先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纠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专业性、无偿性、简易性是行政复议所具有的制度竞争优势。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制度竞争应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导向、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指引。立法者在修改和完善行政复议法时,应当从整体上对行政监督救济制度体系进行审视,以营造一种良性互动、开放合作的新型制度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形成恶性排斥、封闭对抗的制度内耗、资源浪费的制度竞争关系。只有加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科学界定各自纠纷解决的范围,合理化解制度间的衔接问题,才能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优化布局,使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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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勇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制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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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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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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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李大勇在《法律科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竞争》的文章中指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保障权利的两条基本路径。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在运行过程中优势互补、功能并存,呈现出制度竞争的格局。由于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两种行政监督救济制度所形成的良性竞争并未显现,反而趋于相互抵触、消解。立足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竞争理论,以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国策目标为导向,对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提供一种制度经济学和规范法学的双重观察视角。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竞争要素包括纠纷解决主体、制度更新能力、法律服务产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公民权利得到更好更充分的保护,给公民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权利救济途径,防止形成“救济垄断”和“信访不信法”的局面,缓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累积的压力。任何一种制度的兴衰都是外部制度竞争与内部制度替代的结果。制度竞争是推进制度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也是制度变革的理性选择。制度竞争的逻辑体现为共同性稀缺性的竞争目标、竞争应遵循共同规则、竞争并不排斥合作三个方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制度竞争涉及国家权力配置问题,也关乎不同政府层级和内部的各方利益表达。作为一种内部性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控制手段;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更熟悉行政管理事务,再加上其上级机关的身份更容易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全面审查。行政复议功能主要或者优先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纠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专业性、无偿性、简易性是行政复议所具有的制度竞争优势。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制度竞争应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导向、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指引。立法者在修改和完善行政复议法时,应当从整体上对行政监督救济制度体系进行审视,以营造一种良性互动、开放合作的新型制度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形成恶性排斥、封闭对抗的制度内耗、资源浪费的制度竞争关系。只有加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科学界定各自纠纷解决的范围,合理化解制度间的衔接问题,才能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优化布局,使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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