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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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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推动涉案合规向行业治理延伸
· 探索建立法官等级“能上能下”机制
· 打造特色检察品牌守护“希望之花”
· 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动涉案合规向行业治理延伸

( 2023-05-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李小东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落实平等保护的重要举措。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经过实践探索形成并不断优化以一个专门机构、一套工作制度、一批典型案例、一支宣讲队伍和一个全链条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工作模式,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由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延伸,有力促进改革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新问题也逐渐显现,亟待研究解决。
  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化探索
  深圳市检察机关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全力挽救涉罪企业的基础上,结合办案中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进行业治理,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检察建议促进溯源治理。我们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市场主体运行不规范以及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现象,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促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如2021年,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多家商户在使用微信“扫码点餐”小程序过程中存在违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等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这类问题,我们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切入口,向监管部门和相关互联网企业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15家违法企业开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合规整改,互联网企业聘请专业团队全面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整改,并联合多家重点App运营企业签署《深圳市App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承诺书》,向社会公开作出“不利用大数据杀熟”等承诺。
  再如,检察机关在办理“走私污油水系列案”时发现,深圳市多家清污公司与收油团伙合谋,将国际船舶上的污油水通过表面合法形式申报入境,然后倒卖给收油团伙谋取非法利益,涉嫌走私废物罪。对此,我们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深入查找案发背后的制度诱因,针对监管存在的漏洞,向4家行政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填补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措施,从制度上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以合规指引助推行业治理。深圳市检察机关围绕生物医药制造、钻石行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出台系列合规建设工作指引,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例如,2020年海关总署对钻石走私犯罪进行集中打击,深圳海关立案40多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深圳市检察机关在对其中4家规模较大企业开展个案合规时,主动与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沟通,推动出台《深圳市钻石行业反走私合规管理指引》,有效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从源头上减少钻石走私行为的发生。
  再如,结合办理生物医药领域相关案件,出台行业刑事合规指引,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长远健康发展。近年来,我们从一些案例中发现,一些生物医药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此,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联合有关机构出台《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企业刑事合规工作指引》,从反商业贿赂、知识产权、伦理等八个领域,为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提供专业指引。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新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合规整改成果的效力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企业合规整改的成果目前主要在检察环节作为不起诉、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参考,但没有延伸到行政处罚、审判环节,这使得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效能得不到充分释放。例如,对一些涉企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合规整改、不起诉后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但高额的罚款可能让企业再次陷入困境,企业整改的努力付诸东流。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涉企案件,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后移送审查起诉,但基于合规整改而从宽处理的建议不被审判机关认可,减损了检察机关推进合规整改的威信。
  同时,存在第三方组织的廉洁风险。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构架中,第三方组织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一环。引入第三方组织本意是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职的制约,确保合规整改的公开公平公正。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确保第三方组织的客观公允、有效防范涉案企业与第三方组织之间的权力寻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虽然目前各地通过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引入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积极防范合规建设中的廉洁风险,但监督约束刚性依然不足,违规责任和成本不够明确。
  此外,还存在异地合规协作的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在办案机关与涉案企业分属不同省市的情况下,会出现异地合规协作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合规协作如果限于文书送达、身份查明等程序性事项,则不会引起争议,但个别地方合规机制不健全,有时会委托异地检察机关进行全流程合规建设,这就可能引发新问题。异地合规协作的界限是否应当仅限于程序性的帮助,还是实质性的深度参与,需要予以明确规范。
  三、对相关问题的完善路径
  针对上述新问题,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予以研究。首先,建立合规成果互认机制。一方面,加强行刑衔接,明确在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推进企业合规整改的成果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从轻处罚的参考;另一方面,加强检察与审判衔接,明确合规建设成果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酌定量刑情节。通过打通前后端通道,构建全诉讼流程的合规建设机制。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行政处罚的从宽应当严格控制限度,防止放纵犯罪。
  其次,完善第三方组织廉洁风险防范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中的主导地位,通过检察机关的深度介入,及时发现廉洁风险隐患,促进合规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同时,加强第三方管委会“飞行监督”职能,调动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改革监管积极性,防止第三方管委会职能虚化弱化。
  最后,规范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可以预见,随着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深入开展,异地协作案件会越来越多,相关问题会越来越突显。由于异地合规涉及跨市乃至跨省检察资源的一体调动,所以应当就这一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以保证合规结果的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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