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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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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民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是一种法治精神,一切自觉的合法行为与秩序形态都是由人们的法治精神决定的,是一种行为意志的直接行为结果。如果说法律的形式是规范制度,那么法治的根本生态则是行为精神。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根本是要实现法治及其秩序形态的行为化与生态化发展,而建设行为化与生态化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虽然离不开一定的法律与制度体系,但是更需要的是人作为行为主体所具有的内在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作为人们自主规范与自觉秩序的行为意志,直接支配和决定人们的现实行为,是法治与法治文化实现的社会生态秩序本质。一个社会只有具备全民守法的法治精神,才能够建设和形成具有社会行为化与生态化的法治文化。由于人的一切行为及其行为秩序都是由人的精神条件及其行为意志决定的结果,因此法治精神及其决定的个人行为秩序无疑构成了法治文化的生态根本,而其中民法精神作为市民社会的规范与秩序精神,是人本主义的社会生态秩序条件,构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属于本体与基础的社会行为精神,必然与法治精神具有本质联系与内在统一。 换言之,人本主义的民法精神作为市民社会的普遍规范与秩序精神,构成社会秩序构造的根本行为条件并具有社会生态秩序的本质。所以,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人即行为主体的法治信仰与精神秩序问题。如果没有人的精神秩序及其行为条件,一切人类的社会理想及其秩序需求都不可能从生态和根本上实现与维持。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应当坚持以民法精神的生态秩序为基础的民本模式的建设路径与实践方案,从主体的行为精神上根本解决法治文化的生态构造问题。这就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弘扬作为市民社会的本体与生态条件的民法精神,提高全民族的自主构序能力,以个人行为秩序与社会主义法治条件的统一,实现个人自由与自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态化发展。 民法精神作为普遍的生态秩序精神,既是法治文化的主体性和意志性存在,又是法治文化的自然性与规定性条件。民法精神所代表的人类生态规范与秩序品质,并不是人的任意性,而是人的社会客观需求及其规范与秩序形态的真实性与规律性。法治文化作为人的行为文化既由于人的精神意志而变得复杂多样,也由于人的精神意志而可以取得和把握一种普遍的行为共识,从而形成和具有全社会统一的规范条件与行为秩序。因此,法治和法治文化作为超越抽象的一般制度形式而由不同的主体意志决定和构成的行为体系,必须从主体的意识形态即人们的行为精神上解决法治文化的生态与本体秩序问题,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应当从主体的内在意志与行为精神上,把握法治文化建设的规律性与规定性,客观揭示法治文化的生态秩序条件及其实现的本质。 精神是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从根本上构成了人类的社会意志品质,决定了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法治文化形态,对于人类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社会行为选择具有实质的规范性,表现为人类遵循自然生态的秩序条件并追求其社会文化与文明形态的秩序实现。精神一旦存在,必然作用于人的行为实践,支配人的行为秩序,成为决定人的行为关系的能动性因素,是自在自为的主体现实性。精神是人的客观利益需求的必然反映和产物,有什么样的客观利益需求,必然产生什么样的以特定利益为目的的行为精神,而由于人们的利益需求的自然性与普遍性,也就必然产生作为普遍利益条件的行为精神并支配人的利益行为,从而形成普遍的行为规范与生态秩序。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不仅是任意的,而且是行为表现与自主规范的,不仅构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而且具有自身的客观性与普遍性,是人类的自然与生态的法治条件,构成一个社会的法治与秩序的生态本体与根基。 “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所以有人就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所谓善或者善的目的,作为一种伦理品质,就是符合正义的秩序目的,在根本上是个人的符合生态规范的行为精神。正是由于人的社会本质及其作为社会主体的秩序条件,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最终是对人的行为精神及其秩序品质提出的要求,需要人们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符合社会构造所需要的精神品质与行为秩序,而这一精神与行为秩序,在根本上就是作为基础社会即市民社会的民法精神及其自由的行为秩序品质。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民本模式化,而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则需要民法精神化,民法精神是行为化、秩序化与生态化的社会规范与秩序精神,必然构成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条件与根本诉求,并对建设和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具有本体和决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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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的民法精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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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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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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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民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是一种法治精神,一切自觉的合法行为与秩序形态都是由人们的法治精神决定的,是一种行为意志的直接行为结果。如果说法律的形式是规范制度,那么法治的根本生态则是行为精神。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根本是要实现法治及其秩序形态的行为化与生态化发展,而建设行为化与生态化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虽然离不开一定的法律与制度体系,但是更需要的是人作为行为主体所具有的内在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作为人们自主规范与自觉秩序的行为意志,直接支配和决定人们的现实行为,是法治与法治文化实现的社会生态秩序本质。一个社会只有具备全民守法的法治精神,才能够建设和形成具有社会行为化与生态化的法治文化。由于人的一切行为及其行为秩序都是由人的精神条件及其行为意志决定的结果,因此法治精神及其决定的个人行为秩序无疑构成了法治文化的生态根本,而其中民法精神作为市民社会的规范与秩序精神,是人本主义的社会生态秩序条件,构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属于本体与基础的社会行为精神,必然与法治精神具有本质联系与内在统一。 换言之,人本主义的民法精神作为市民社会的普遍规范与秩序精神,构成社会秩序构造的根本行为条件并具有社会生态秩序的本质。所以,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人即行为主体的法治信仰与精神秩序问题。如果没有人的精神秩序及其行为条件,一切人类的社会理想及其秩序需求都不可能从生态和根本上实现与维持。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应当坚持以民法精神的生态秩序为基础的民本模式的建设路径与实践方案,从主体的行为精神上根本解决法治文化的生态构造问题。这就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弘扬作为市民社会的本体与生态条件的民法精神,提高全民族的自主构序能力,以个人行为秩序与社会主义法治条件的统一,实现个人自由与自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态化发展。 民法精神作为普遍的生态秩序精神,既是法治文化的主体性和意志性存在,又是法治文化的自然性与规定性条件。民法精神所代表的人类生态规范与秩序品质,并不是人的任意性,而是人的社会客观需求及其规范与秩序形态的真实性与规律性。法治文化作为人的行为文化既由于人的精神意志而变得复杂多样,也由于人的精神意志而可以取得和把握一种普遍的行为共识,从而形成和具有全社会统一的规范条件与行为秩序。因此,法治和法治文化作为超越抽象的一般制度形式而由不同的主体意志决定和构成的行为体系,必须从主体的意识形态即人们的行为精神上解决法治文化的生态与本体秩序问题,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应当从主体的内在意志与行为精神上,把握法治文化建设的规律性与规定性,客观揭示法治文化的生态秩序条件及其实现的本质。 精神是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从根本上构成了人类的社会意志品质,决定了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法治文化形态,对于人类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社会行为选择具有实质的规范性,表现为人类遵循自然生态的秩序条件并追求其社会文化与文明形态的秩序实现。精神一旦存在,必然作用于人的行为实践,支配人的行为秩序,成为决定人的行为关系的能动性因素,是自在自为的主体现实性。精神是人的客观利益需求的必然反映和产物,有什么样的客观利益需求,必然产生什么样的以特定利益为目的的行为精神,而由于人们的利益需求的自然性与普遍性,也就必然产生作为普遍利益条件的行为精神并支配人的利益行为,从而形成普遍的行为规范与生态秩序。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不仅是任意的,而且是行为表现与自主规范的,不仅构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而且具有自身的客观性与普遍性,是人类的自然与生态的法治条件,构成一个社会的法治与秩序的生态本体与根基。 “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所以有人就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所谓善或者善的目的,作为一种伦理品质,就是符合正义的秩序目的,在根本上是个人的符合生态规范的行为精神。正是由于人的社会本质及其作为社会主体的秩序条件,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最终是对人的行为精神及其秩序品质提出的要求,需要人们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符合社会构造所需要的精神品质与行为秩序,而这一精神与行为秩序,在根本上就是作为基础社会即市民社会的民法精神及其自由的行为秩序品质。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民本模式化,而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则需要民法精神化,民法精神是行为化、秩序化与生态化的社会规范与秩序精神,必然构成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条件与根本诉求,并对建设和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具有本体和决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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