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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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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褚福民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从参与主体的角度来说,尽管人民法院没有参与第三方机制等企业合规改革的制度设计,目前的改革试点也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审查公诉阶段推行,但是无论从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走向,还是从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分析,企业合规改革势必会涉及法院的参与。 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包括量刑程序、撤回起诉程序以及未来可能构建的企业缓刑制度。目前,我国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由检察机关主导,因此改革的核心举措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案件仍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需要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才会对企业合规问题进行审查。基于我国刑法中尚未将企业合规作为法定的出罪理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能将企业合规作为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而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将企业合规问题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并作为量刑裁量的依据,这是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经验事实。 撤回起诉程序为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需求提供了实现途径,但是不同改革思路中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先合规后撤诉”的改革思路是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后,与涉案企业达成撤回起诉协议,制定并执行企业合规计划;法院对包含企业合规计划在内的撤回起诉协议进行审查,如果认定撤回起诉协议及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则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先撤诉后合规”的改革思路则是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撤诉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这意味着,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后,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到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两种改革思路中法院的参与可能性和作用确实有比较大的差异。但是,法院参与企业合规的可能性与发挥的作用越大,所面临的配套改革压力和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对于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也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撤回起诉程序中能否、如何参与企业合规改革,取决于配套改革的实现程度、资源的投入程度以及法院的权衡与选择。 未来可能构建的企业缓刑制度,为建立法院主导的企业合规制度提供了前提,但是该路径能否实现,需要考虑我国能否建立企业缓刑制度,能否完成配套制度的改革,还要面临若干理论难题。由此可见,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三种路径,各有其特点与优劣,也会面临不同的课题。未来,法院能否通过这三种路径参与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有赖于理论完善、立法构建与实践探索,更取决于法院的态度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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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福民谈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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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其特点与优劣也会面临不同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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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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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褚福民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从参与主体的角度来说,尽管人民法院没有参与第三方机制等企业合规改革的制度设计,目前的改革试点也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审查公诉阶段推行,但是无论从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走向,还是从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分析,企业合规改革势必会涉及法院的参与。 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包括量刑程序、撤回起诉程序以及未来可能构建的企业缓刑制度。目前,我国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由检察机关主导,因此改革的核心举措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案件仍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需要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才会对企业合规问题进行审查。基于我国刑法中尚未将企业合规作为法定的出罪理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能将企业合规作为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而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将企业合规问题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并作为量刑裁量的依据,这是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经验事实。 撤回起诉程序为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需求提供了实现途径,但是不同改革思路中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先合规后撤诉”的改革思路是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后,与涉案企业达成撤回起诉协议,制定并执行企业合规计划;法院对包含企业合规计划在内的撤回起诉协议进行审查,如果认定撤回起诉协议及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则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先撤诉后合规”的改革思路则是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撤诉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这意味着,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后,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到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两种改革思路中法院的参与可能性和作用确实有比较大的差异。但是,法院参与企业合规的可能性与发挥的作用越大,所面临的配套改革压力和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对于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也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撤回起诉程序中能否、如何参与企业合规改革,取决于配套改革的实现程度、资源的投入程度以及法院的权衡与选择。 未来可能构建的企业缓刑制度,为建立法院主导的企业合规制度提供了前提,但是该路径能否实现,需要考虑我国能否建立企业缓刑制度,能否完成配套制度的改革,还要面临若干理论难题。由此可见,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三种路径,各有其特点与优劣,也会面临不同的课题。未来,法院能否通过这三种路径参与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有赖于理论完善、立法构建与实践探索,更取决于法院的态度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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