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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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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武腾在《清华法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财产构造》的文章中指出: 在加快建立数据基础制度的背景下,有必要探讨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界分依据,辨析两者与既有数据类型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针对两者分别构建财产法律制度。 数据资源具有宽泛用途和潜在应用价值,应以促进合理利用为财产构造的目的,需要较强的法定干预。数据产品具有特定用途和明确应用价值,需要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愿交易。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区分对于准确把握数据财产构造和数据交易形态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以数据资源之上存在绝对权为前提条件。第二,与数据资源不同,对于经过深加工、具有明确用途的数据产品,须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原则上应当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与数据产品不同,数据资源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目的不是激励数据资源的生产,而是促进数据资源合理利用。换言之,促进数据资源合理利用是财产构造的目的,向企业配置财产权益则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企业之间激烈争夺的平台内公开大数据,大多是以个人数据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源。合理利用作为数据资源财产制度构建的目标,具有不确定性、抽象性。对于以个人数据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源,需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利用规则为基础,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数据资源制度构造中,应当根据数据资源控制者是否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声明,区分其法律地位。作出FRAND声明的控制者,对不支付合理费用的获取者可以请求停止获取数据资源;未作出FRAND声明或未按照该原则磋商的控制者,无权禁止他人自助获取数据资源。在确定合理费用时,应当包含审查处理行为的目的和方式、评估处理行为的影响以及提供数据传输服务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并考虑到控制者在加工原始数据过程中付出的劳动,以信息主体行使可携带权时的必要费用为下限,以控制者可从公开数据资源中获得的收益为上限。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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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腾谈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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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宽泛用途和潜在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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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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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武腾在《清华法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财产构造》的文章中指出: 在加快建立数据基础制度的背景下,有必要探讨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界分依据,辨析两者与既有数据类型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针对两者分别构建财产法律制度。 数据资源具有宽泛用途和潜在应用价值,应以促进合理利用为财产构造的目的,需要较强的法定干预。数据产品具有特定用途和明确应用价值,需要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愿交易。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区分对于准确把握数据财产构造和数据交易形态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以数据资源之上存在绝对权为前提条件。第二,与数据资源不同,对于经过深加工、具有明确用途的数据产品,须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原则上应当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与数据产品不同,数据资源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目的不是激励数据资源的生产,而是促进数据资源合理利用。换言之,促进数据资源合理利用是财产构造的目的,向企业配置财产权益则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企业之间激烈争夺的平台内公开大数据,大多是以个人数据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源。合理利用作为数据资源财产制度构建的目标,具有不确定性、抽象性。对于以个人数据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源,需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利用规则为基础,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数据资源制度构造中,应当根据数据资源控制者是否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声明,区分其法律地位。作出FRAND声明的控制者,对不支付合理费用的获取者可以请求停止获取数据资源;未作出FRAND声明或未按照该原则磋商的控制者,无权禁止他人自助获取数据资源。在确定合理费用时,应当包含审查处理行为的目的和方式、评估处理行为的影响以及提供数据传输服务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并考虑到控制者在加工原始数据过程中付出的劳动,以信息主体行使可携带权时的必要费用为下限,以控制者可从公开数据资源中获得的收益为上限。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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