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
|
|
□ 丁 浩
前不久,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第一批20个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地以来广东省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取得的重要成果。其中,港澳律师实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便利执业、横琴打造琴澳跨境法律服务新模式、前海创新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三个案例,成功促进法律服务要素便捷高效流动,将有力提升大湾区法律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我国立足全局和长远作出的重大谋划。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部署。其中,打破制度壁垒,实现规则对接,将“制度差异”变成“制度利好”,是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近几年来,我国在推进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不断发力,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首先,开展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允许取得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律师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实务,是内地对港澳法律服务开放政策的重大突破。粤港澳大湾区是跨境和跨制度合作的大湾区,具有“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三种不同货币金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制度、三个单独的出入境”的现实,市场需要熟悉内地、港澳、外国法律的专业人士。随着大湾区经济发展越来越繁荣,熟悉三地法律的执业者可以衔接大湾区法律规则,打破不同法律制度带来的服务壁垒,为珠三角九市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更有创新性、更具国际视野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其次,横琴合作区推动建立琴澳跨境法律服务“一站式”新模式,建立横琴(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特别是由珠澳两地仲裁机构共同搭建的澳珠跨境仲裁合作平台,实现澳门仲裁机构在横琴运用澳门法律办理仲裁案件,对于高质效解决商事纠纷大有裨益。考虑到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审判机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如果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就会存在成本高、耗时长、不确定因素多等问题。相比而言,仲裁以其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高效性等特点,已成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珠澳仲裁机构整合两地仲裁资源,深化共商共建共管共享跨境仲裁合作新模式,提高了解决大湾区商事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深圳前海创新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运用特区立法权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允许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在前海注册的港澳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突破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方可适用域外法的规定。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为适用域外法律、跨境司法协助安排等事务提供了更具体的工作指南。前海法院建立“港区调解”“港区陪审”制度,深圳国际仲裁院聘请香港法律专业人士担任理事、仲裁员等参与国际仲裁制度,保障落实当事人适用境外法的选择。经由“港区调解”“港区陪审”的案件,可用自己更熟悉的香港法律解决纠纷,也让广大港商更有信心北上投资。前海合作区也通过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实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目前已成为内地与香港关联度最高、合作最紧密的区域之一。 粤港澳大湾区在全国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是党中央的殷切期望。法治建设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法治保障,需要规则联通。期待广东充分发挥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探索密切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新途径新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 (作者系广州市司法局法治调研处副处长)
|
|
促进大湾区法律服务要素高效流动
|
|
|
|
( 2023-04-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
□ 丁 浩
前不久,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第一批20个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地以来广东省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取得的重要成果。其中,港澳律师实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便利执业、横琴打造琴澳跨境法律服务新模式、前海创新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三个案例,成功促进法律服务要素便捷高效流动,将有力提升大湾区法律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我国立足全局和长远作出的重大谋划。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部署。其中,打破制度壁垒,实现规则对接,将“制度差异”变成“制度利好”,是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近几年来,我国在推进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不断发力,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首先,开展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允许取得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律师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实务,是内地对港澳法律服务开放政策的重大突破。粤港澳大湾区是跨境和跨制度合作的大湾区,具有“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三种不同货币金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制度、三个单独的出入境”的现实,市场需要熟悉内地、港澳、外国法律的专业人士。随着大湾区经济发展越来越繁荣,熟悉三地法律的执业者可以衔接大湾区法律规则,打破不同法律制度带来的服务壁垒,为珠三角九市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更有创新性、更具国际视野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其次,横琴合作区推动建立琴澳跨境法律服务“一站式”新模式,建立横琴(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特别是由珠澳两地仲裁机构共同搭建的澳珠跨境仲裁合作平台,实现澳门仲裁机构在横琴运用澳门法律办理仲裁案件,对于高质效解决商事纠纷大有裨益。考虑到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审判机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如果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就会存在成本高、耗时长、不确定因素多等问题。相比而言,仲裁以其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高效性等特点,已成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珠澳仲裁机构整合两地仲裁资源,深化共商共建共管共享跨境仲裁合作新模式,提高了解决大湾区商事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深圳前海创新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运用特区立法权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允许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在前海注册的港澳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突破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方可适用域外法的规定。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为适用域外法律、跨境司法协助安排等事务提供了更具体的工作指南。前海法院建立“港区调解”“港区陪审”制度,深圳国际仲裁院聘请香港法律专业人士担任理事、仲裁员等参与国际仲裁制度,保障落实当事人适用境外法的选择。经由“港区调解”“港区陪审”的案件,可用自己更熟悉的香港法律解决纠纷,也让广大港商更有信心北上投资。前海合作区也通过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实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目前已成为内地与香港关联度最高、合作最紧密的区域之一。 粤港澳大湾区在全国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是党中央的殷切期望。法治建设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法治保障,需要规则联通。期待广东充分发挥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探索密切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新途径新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 (作者系广州市司法局法治调研处副处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