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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研新时代背景下
金融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论坛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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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研新时代背景下
金融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论坛在京举行

( 2023-04-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近年来,金融领域犯罪发案量不断攀升,互联网金融犯罪、证券期货类犯罪、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案件层出不穷。对此,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明确强调,本届中央纪委重点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旨在深化整治金融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问题。
  如何对专业性较强的金融犯罪做到正确认定与有效辩护?是法律各界同仁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为进一步加强法律共同体良性互动,4月8日,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承办的“共研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论坛”在京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罗强,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以及“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中的部分律师徐宗新、陈琦、赵春雨、马朗、邢志、宋洪昌、马成、赵运恒、马俊、伍志锐、郑城、王亚林、李红新、王忠华、李春光、耿鲁红,来自律师行业的其他代表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刘卫东、程晓璐、葛鹏起、张成、王殿学等三百余人参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里主持开幕式。
  韩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更偏重于经验的总结,而忽视了体系的建构,论坛所聚焦的金融犯罪司法认定问题,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领域,要想正确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本次刑辩论坛对此展开深入的理论探讨,对加强刑事辩护的说理性、完善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王新从政治站位、立法司法角度,结合具体数据展示了当前国内金融犯罪的热点问题,还针对骗贷和反洗钱领域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内容翔实,案例丰盈。王新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可以将其理解为“求稳”与“求进”的辩证关系,“求稳”和“求进”中的“进”就是要在违法高风险事件中“零容忍”。论坛所讨论的金融犯罪,已经被央行和国家监管部门列为影响金融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各界专家都应引起重视。
  郭华针对非法集资的有效辩护提出了五个方向的思考,谈论了民刑交叉、行刑关系、量刑指南等相关问题,并给予了实践领域的深度剖析。他表示,基于非法集资涉及许多争议的问题,当前的立法观念要进一步优化,司法也要随之变动。凡是属于民事、行政和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刑法不要过分地扩大化来解决。
  钱列阳介绍了高频交易、量化交易为案例手段的操纵证券犯罪,也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他指出,证券领域的罪名名声渺小如蚁,社会各界的关注度较低,但其危险极大,涉案数额惊人,希望今后各界专家关注此类问题,多方努力使金融辩护迈上新台阶。
  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研讨
  刘卫东围绕“金融诈骗犯罪司法认定难点及辩护”为主题进行分享,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涉案金额、退赔时点、管辖、量刑情节等对于诈骗犯罪进行了探讨。他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办理金融诈骗类案件最先要考虑的问题,作为辩护律师,对任何一个案件做辩护时都应把握从客观到主观这一基本的原则。
  赵春雨通过展示时间节点梳理了洗钱罪的历史沿革,列举了洗钱罪在实践过程的法律依据,并从无罪之辨、罪质之辨、罪轻之辨三个方面讲解了如何进行洗钱罪的有效辩护。
  马朗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点新思考”为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围绕从犯的退赃范围问题、并案处理问题、承诺保本付息不断扩大化的问题展开分享。
  张成认为,作为律师应该考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思维方式、办案流程,从而提出有效的辩护方式。他建议,承办律师拿到案件之后,在熟悉侦控流程的基础上,制定全盘周密的计划,实现谋定后动的目标,以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证券、期货类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研讨
  邢志讲述了在证券市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丙类户低买高卖非法获取本单位利益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提炼出了这类犯罪的黄金辩护点以及合规思路,深入浅出地展示了债券类犯罪的便利性和有效辩护的思路。
  宋洪昌认为,办理内幕交易案件要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违法逻辑为线索,结合行政处罚卷宗,发现有利证据,展开辩护工作。他剖析了内幕交易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人员两大犯罪主体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规则,联络异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规则以及三个维度下的辩护要点,并着重阐述了对交易合理性、有正当信息来源的举证、论证思路。
  马成认为,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办理证券类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找到有效的辩点,还要知道如何排列组合、排兵布阵。这就像打牌,同样的牌在不同的人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打法,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结局,有的人把一把好牌打得稀烂,有的人把一把烂牌打得可圈可点,这里面考验着人的专业、经验、智慧及人生阅历。
  程晓璐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刑界分”的视角探析了证券犯罪的行刑界分、行刑转化的问题。她指出,目前新修订的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操纵证券市场入罪门槛以及行政处罚数额产生了一定影响,从国家层面提高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成本,降低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率。她还通过行刑案例的比较分析,得出了进行行刑界分的六点启示,极大地拓展了刑辩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辩护思路。
  郑城条分缕析地阐释了内幕交易犯罪的辩护思路。他提出,在相关的行为人均不认罪的情况下,可否通过推定方式进行认罪的问题,引起在座律师的热议。
  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研讨
  罗强就“受贿罪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时效问题”发表了独特的见解。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歧意见的阐释,提出在确定受贿犯罪的追诉时效时,不仅需要确定追诉期限的起算点和终点,还应当对继续犯、连续犯以及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时的概念作出界定,从而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追诉期限的计算难题。
  赵运恒谈论了金融犯罪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务犯罪特点:一是金融政策随着国家的政策进行调整,深刻影响了刑事政策;二是金融犯罪的案件在行为模式表面上是合规的,但较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实质违法;三是金融犯罪的单位利益驱动较多,往往与个人的利益驱动相互交叉,他提出了相关辩护对策。
  马俊分享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现状及应对策略”。他表示,律师在辩护此类案件时,首先要了解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案发过程,解析案件难点、疑点;其次要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案件各环节的真实性,将辩护工作深入各行各业的实际运作当中去。
  伍志锐表示,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领域犯罪的高频罪名,三者十分相似,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极易混淆,要进行细致区分。
  许兰亭认为,受贿罪与诈骗罪有本质区别,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诈骗罪是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管表面经过了多少中间环节,只要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就可以认定受贿罪,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金融诈骗类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研讨
  杨矿生简明扼要地阐述了贷款诈骗类案件中的若干主要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他希望律师界共同提高我国刑辩水平,为我国刑辩事业作出贡献。
  王亚林表示,事实推定十分重要,目的、故意、明知、事实、因果关系,甚至是犯罪数额、被害人人数都可以进行事实推定。他认为,辩护人有权利对此提出要求,法官也应该在判决书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说理。
  李红新就一起骗取贷款罪无罪案例对金融犯罪的有效辩护展开研讨。他认为,除了过硬的专业水平之外,法律人需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因为我们办的不仅仅是案件,还是他人的人生。
  王忠华从金融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罪的有效辩护、金融诈骗类犯罪中单位犯罪的有效辩护三个方面展开,清晰明了地介绍了金融诈骗类犯罪中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金融犯罪与量刑问题研讨
  李春光简要总结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几个辩护工作要点,指出量刑规范化、认罪认罚指标化以及无罪辩护空间的压缩等趋势要求量刑辩护必须前移。
  王殿学分享了“非吸案件从轻、减轻的有效辩护”这一主题,并就个人经办的案件阐述了还本付息、资金用途、多方沟通等在法院阶段的辩护方向。他表示,金融犯罪无罪辩护实践较难,如何从轻、减轻辩护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在场同仁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耿鲁红展示了近三年辽宁省各级法院审结的金融犯罪数据。她指出,违法发放贷款已经成为银行从业人员的高发罪名和潜在的刑事风险,不容小觑。同时,她从是否为单位犯罪、从犯认定、有效减少挽回损失、争取从轻处罚等方面分享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辩护思路。
  葛鹏起表示,在目前金融犯罪认罪认罚率90%以及无罪判决率万分之四的前提之下,量刑辩护显得尤为重要。他提出,要做好量刑方面的辩护,就要深刻研究行业,从而在行业中结合法律挖掘量刑辩点,同时在金融犯罪中,注重财产刑量刑辩护,进行财产刑量刑的举证,主动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从而拉大量刑辩护效果。
  陈琦在肯定量刑辩护重要性的同时,还表示应该区分量刑辩护和罪轻辩护,做好量刑辩护业务的学习与提升,他将有效识别分为吃透案件、分清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非常见情节的识别三部分进行剖析讲解。
  本次论坛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是一场法律界难得的盛会,加强了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为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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