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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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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乐兵在《政法论坛》2022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资产收益权视角下资管交易的穿透式规范》的文章中指出: 资产收益权是我国各类资管交易的私法基础和交易客体,其在促成交易的同时也便利了监管套利。资产收益权的债权性质便利了交易,但导致了高杠杆经营和多层嵌套,诱发了资管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资产收益权交易法律性质的判断在监管和裁判上均可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并根据其风险特征,判断其法律效力。对处于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夹缝中的资管交易法律效力的判断,应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穿透式监管有效抑制了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也为穿透式裁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金融监管和司法裁判应当积极协同,实现对资管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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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兵谈穿透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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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抑制了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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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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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乐兵在《政法论坛》2022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资产收益权视角下资管交易的穿透式规范》的文章中指出: 资产收益权是我国各类资管交易的私法基础和交易客体,其在促成交易的同时也便利了监管套利。资产收益权的债权性质便利了交易,但导致了高杠杆经营和多层嵌套,诱发了资管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资产收益权交易法律性质的判断在监管和裁判上均可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并根据其风险特征,判断其法律效力。对处于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夹缝中的资管交易法律效力的判断,应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穿透式监管有效抑制了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也为穿透式裁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金融监管和司法裁判应当积极协同,实现对资管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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