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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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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令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自宪法和立法法授权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有条件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来,不少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相关地方立法工作,推动了地方法治建设,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设区的市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提高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提高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质量。 一要准确理解把握立法依据和范围。宪法、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和根本遵循,严格执行。省、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立法条例或地方立法条例,也应认真遵守。特别要注意的是,除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以外,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能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个方面。 二要依法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首先,要把握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包括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但原则上草案的相关规定也不应与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相冲突。其次,把握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要依法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意见的要求。再次,把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的要求。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在立法时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实际,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营商环境等因素来合理设定处罚幅度。此外,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要注意审议阶段听取特殊群体意见。除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正常审议工作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相关条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分别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四要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是集中民智、普及法律的过程,也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立法机关应当主动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要适当,以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学习、研究并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还应当向社会通报。 五要严把审查批准关。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最后一道关口,严格审查把关。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发现报请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作者系中组部第22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挂职辽宁省丹东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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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社会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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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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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令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自宪法和立法法授权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有条件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来,不少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相关地方立法工作,推动了地方法治建设,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设区的市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提高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提高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质量。 一要准确理解把握立法依据和范围。宪法、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和根本遵循,严格执行。省、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立法条例或地方立法条例,也应认真遵守。特别要注意的是,除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以外,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能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个方面。 二要依法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首先,要把握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包括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但原则上草案的相关规定也不应与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相冲突。其次,把握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要依法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意见的要求。再次,把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的要求。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在立法时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实际,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营商环境等因素来合理设定处罚幅度。此外,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要注意审议阶段听取特殊群体意见。除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正常审议工作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相关条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分别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四要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是集中民智、普及法律的过程,也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立法机关应当主动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要适当,以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学习、研究并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还应当向社会通报。 五要严把审查批准关。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最后一道关口,严格审查把关。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发现报请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作者系中组部第22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挂职辽宁省丹东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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