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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卧龙检察“一案三查”督促两部门撤销十六起非诉执行案件
从强制执行到撤销案件 涉案企业命运逆转

( 2022-1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专版
□ 本报记者   马维博
□ 本报通讯员 汪宇堂 胡皓

  “我们公司的银行账号被法院全部解封了,太感谢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我公司很可能面临倒闭破产。”近日,在接到法院撤销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和终结执行案件通知书的南阳市明兴(化名)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明兴公司”)负责人张玉明给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李郑阳检察官打电话表示感谢。
  前不久,卧龙区检察院在办理明兴公司申请的2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时,通过“穿透式”监督,并成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撤销了14起同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执行申请,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1580余万元。
  一纸罚单,企业不堪重负请监督
  2022年4月,明兴公司突然接到法院执行局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依法缴纳南阳市某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罚款及加处罚金156万元,明兴公司认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并对其强制执行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来到卧龙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4年公司应政府要求负责对宛城街道‘城中村’项目进行改造,并称手续边建边办。我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直到2022年3月,突然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经向法院了解,才得知在2015年5月,南阳住建委对我公司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9万元(合计78万元),但一直未向公司送达相关处罚决定。”张玉明告诉李郑阳。
  2016年南阳住建委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156万元。2016年7月,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直至2022年4月,法院才向涉案明兴企业送达相关文书,并对上述两起案件立案执行,且对该企业全部银行账户予以查封。
一案三查,发现“同案不同判”
  李郑阳受理该案后,通过调取法院相关卷宗,向案件承办人及当事人了解案情,经检察长丁志亚批准启动“一案三查”办案机制(即一是审查法院的裁判及执行有无错误;二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无违法;三是审查行政争议有无化解可能)。
  李郑阳告诉记者,法院两份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不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
  事实如下,明兴公司于2015年11月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且公司项目位于宛城街道办事处,属于城中村改造区域,2个涉案工地属于拆迁安置用房。依据南阳中心城区整顿规范提高房地产市场工作指挥部《关于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涉及内河治理的拆迁安置用房、城中村(旧城)改造中的安置用房以及省(市)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不超出省、市批准计划部分),免于行政处罚”。
  李郑阳表示,虽然上述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不是规范性文件,但上述文件的规定属于行政承诺,应当遵守。
  按照“一案三查”的工作机制要求,该院坚持诉源治理,利用大数据平台在法院执行部门查找到14件同类型案件,通过调阅行政机关执法卷宗和走访相关企业,发现14个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该予以行政处罚而给予处罚”的问题;且存在个别企业已经在当年缴纳了行政罚款的情况下,南阳某综合执法局仍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避免就案办案、机械监督,鉴于涉案问题比较复杂,该院研究制定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施方案,很快得到南阳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的大力支持。
公开听证,理清案件事实
  2022年6月,经报南阳市检察院批准,卧龙区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区法院和企业代表一起参加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会。
  在会上,听证主持人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办理经过和基本案情,对需要听证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行政单位对相关行政处罚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予以说明。承办该案的法院执行局代表表示,“该案程序上存在超期现象,我们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主要是书面审查,涉案企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若行政裁定确有错误,我们将依法予以纠正”。
  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就听证评议事项、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讨论,经过分析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16起案件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瑕疵,支持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2022年6月27日,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错误的行政裁定予以纠正,并对企业银行账户予以解封”,法院全部采纳。同时向南阳某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类案件进行统一审查纠正”。该局回复称已撤销16件类案强制执行申请,同时按照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及纠正程度,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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