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函

  李华先生:
  你于2009年9月1日向高政红先生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由盐城申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和盐城创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高政红通过协议把上述债权转让给我公司。
  2019年9月30日我公司与你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确定了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和欠款本息及还款日期。
  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仅仅在2020年1月24日收到李旭代为支付的5万元。截止到今天,本公司未收到剩余的应付款项。现特函告,望收函后15天内还清上述借款及相关利息。
  特此函告!
债权方:盐城市海明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原盐城市海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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