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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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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杜小奇在《河北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立法检视与适用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引入“可携带权”后,信息主体拥有了控制个人信息流向的权利。可携带权系技术迭代背景下的产物,其具有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促进信息共享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功能。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包含着信息范畴的界定、权利要素的识别与权利行使的限制。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我国的适用,首先应当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位为保护人格权益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未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其次,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流动,应当在具体场景中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各项构成要素,并通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指引以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最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还应当做好与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衔接,以保证信息的流通与利用。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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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奇谈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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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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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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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杜小奇在《河北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立法检视与适用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引入“可携带权”后,信息主体拥有了控制个人信息流向的权利。可携带权系技术迭代背景下的产物,其具有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促进信息共享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功能。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包含着信息范畴的界定、权利要素的识别与权利行使的限制。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我国的适用,首先应当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位为保护人格权益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未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其次,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流动,应当在具体场景中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各项构成要素,并通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指引以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最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还应当做好与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衔接,以保证信息的流通与利用。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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