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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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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昱
现在一般公认,广义上的祭田制度最早为北宋时范仲淹所创。对传统祭田制度之历史实践的考察,或可为我们当下的法治与德治建设,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历史借鉴。钱公辅的《义田记》中载,范仲淹置办一定量田产,以该田产收益来赡养、接济家族中的特殊人群,包括老、弱、孤、寡、残、幼、婚、丧等。范仲淹自己也在《告诸子及弟侄》一文中坦承道:“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以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尚祖宗之意无亲疏,则饥寒者吾安得不恤也。”再结合沈括在《梦溪笔谈》中提到的,当时吴中一带正经历“大饥”来看,范仲淹创祭田的精神内涵当是,通过设立一项家族性公共田产,来为陷入窘困的家族人众提供物质支持,以此来维系一种稳定、团结且延续不绝的家族伦理秩序。 而据《宋史》记载,当时如参政吴奎、侍御史韩贽、宰相何执中等,都曾效仿范氏的做法,在各自的家族中大规模置办过祭田。此后,置办祭田的行动,更向普通百姓阶层扩展。特别是到了朱熹的时代,由于《家礼》的盛行,又由于《家礼》将置办祭田与组办家族祭祀褒誉为最重要的家族事务,所以系统化地置办祭田,并以祭田收益支持家族祭祀、补助族人的做法,很快就发展成为古代中国的一种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而祭田这一名称,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固定下来。而后再经过明清时期,祭田的制度进一步统一与完善,并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以支持家族性的祭祀、养赡、奖学为主要用途,集奖惩规范于一体,且具有国法属性的制度化实践。反观这一制度实践的发展全过程,笔者认为,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其主线:以法治来推动德治,同时反过来以德治促进法治。 以法治建设来推动德治 正向完善制度建设,以法治为道德背书。范仲淹最初设计的祭田制度,仅包括向族人提供钱粮补助的规定,如嫁女者可由祭田收益中支钱三十贯,丧葬者可支钱五至十五贯等(范仲淹《义庄规矩》)。显然,这最初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未来家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他的后人才会陆续添加有关奖励考取功名等补充性规定,为同样属于孝的表现的向学行为作出背书。而这样的补充与完善自然不会一蹴而就。如朱熹在《家礼》中进一步补充与发展祭田制度,对家族祭祀及人们获取祭田补助后的言行,作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使人们更加懂得“崇爱敬以为之本”的道理。自然,这一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都与强化祭田原初的道德功能有关,以使人们的内心,在祭田的制度化实践中,形成对“尊祖敬宗收族”更强的道德确信。 反向健全惩戒机制,以法治遏制不道德行为。比如,明人陈龙正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为祭田制度补充了综合性的惩戒机制。他规定“因婚丧事宜关领额米,却为赌博烟花浪费者,以后凡遇应给事宜并减半”(陈龙正《家矩·宗族》)。而雍正帝则更为严厉,他在《圣谕广训》中规定,置办祭田可以获得道德嘉奖,但盗卖祭田则将受到国法严惩。这些反向的禁止性规定,说到底就是要去维护一种理想的、道德化的家族生活秩序。可见,传统祭田制度的每一次发展和完善,都是紧密围绕推动人们的道德发展来进行的。这也向我们暗示出,法治的发展从来不是孤立的,它必然而且也应当与道德的建设和进步相联系。 以道德建设来促进法治 祭田的制度化实践,总是同步伴随着道德宣教,以此来加强制度规范的正当性。明人方孝孺曾要求族人每月初会聚于家族祠堂,在统一分发祭田补助的同时,共同缅怀家族先祖(方孝孺《宗仪·睦族》)。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在提醒人们要自觉按照祭田规范行事。而雍正帝与乾隆帝则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做法。他以政治命令的形式,要求全国百姓在置办祭田的同时,还必须于每月的朔、望两日,集中宣诵《圣谕广训》,以使祭田“尊祖敬宗收族”的精神更为深入人心。事实上,对传统祭田制度的发展而言,这些道德宣教非但不是可有可无的,反而可能是其正常运作的一种权威保障。正如孟子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唯有与社会大众的道德和文化认同相匹配,才可能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道德宣教还可能反过来促进祭田规范的内化。正如朱熹在《家礼》中所强调的,他所详细列举的那些有关祭田的言行与规范,“不可以一日而不修”,“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者也”,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人们在“临事之际”,都“合宜而应节”。这其实就是要将日常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人们内心深处的思想认同。不难理解,若是人人都能从道德上自觉地遵守祭田规范,那么家族生活的管理成本必将大为降低,通过祭田来构建一种理想的家族生活秩序也会容易得多。对古代中国社会尚不发达的行政管理能力而言,此类通过道德自律来降低制度执行成本的做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而对我们来说,这或许又意味着,与法律制度相关的道德建设,将有可能在弘扬理想与价值的过程中,为制度规范的运行创造更佳的环境。 由传统祭田制度的历史实践中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实有着一种相互促进、相互成就的关系。一方面,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有可能促进道德的生成与进步;另一方面,道德的健全与进步又可能反过来促进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样一种相互关系表明,法治与德治完全可以共同服务于社会治理和国家建设。这无疑可以为我们深化理解当下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法治与德治关系,提供一些不同于以往认识的建设性启示: 首先,应突出人民在法治与德治中的主体地位。范仲淹创祭田是以其自身道德为前提的,所以可以成功;方孝孺定睦族之法是以其家族为基础的,所以能获认可。后来的人们发展与改进祭田制度,也总是追求以人们自主参与、自主选择为先。所以在理论上,人们的自主参与才是法治与德治可能并行不悖的最根本原因。同样的,我们今天在推进法治与德治时也应当认识到,人民自身才是社会与国家治理的最根本主体,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尊重人们的自主选择,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强化人们的自我约束,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强调人们的自我管理。换句话说就是,法治与德治都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其次,应注重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相互转化。可以注意到,祭田的制度化实践从未单独依靠法治或者德治来进行,而是始终注重将制度与道德的力量融合到一起。由此看,则当下法治与德治的共建也应注重二者的相互转化。一方面要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吸收、融合人们所关心的重要道德议题;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通过正确的宣导和阐释,来强化人们对日益复杂多样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将制度的精神与内涵内化为人们的道德认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同时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最后,应使法治与德治共同扎根于历史文化的深厚土壤。传统祭田制度不是凭空出现的,相反,它所承载的家族性道德理想,可以一直向上追溯至中华文明诞生伊始。而它后来的发展与完善,也是在传统文化的滋养与浇灌中实现的。所以,当下的法治与德治,也应当重视从传统文化和历史实践中汲取养分,坚持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平衡法律与社会的不同价值,夯实社会治理的文化基础,以便在历史文化的深厚土壤中,培育人们的新时代法治信仰。毕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本就是一种特殊而宝贵的思想资源。 当然,由于古代社会与当代中国不论在政治、法律、经济还是文化层面,都存在着巨大的落差,所以任何对历史思想资源的解读与利用,都必须抱以审慎且谦逊的态度,需要我们在历史与现实之间作出更多的理论思考,也必须结合当下的具体社会实践来展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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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祭田制度探究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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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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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昱
现在一般公认,广义上的祭田制度最早为北宋时范仲淹所创。对传统祭田制度之历史实践的考察,或可为我们当下的法治与德治建设,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历史借鉴。钱公辅的《义田记》中载,范仲淹置办一定量田产,以该田产收益来赡养、接济家族中的特殊人群,包括老、弱、孤、寡、残、幼、婚、丧等。范仲淹自己也在《告诸子及弟侄》一文中坦承道:“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以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尚祖宗之意无亲疏,则饥寒者吾安得不恤也。”再结合沈括在《梦溪笔谈》中提到的,当时吴中一带正经历“大饥”来看,范仲淹创祭田的精神内涵当是,通过设立一项家族性公共田产,来为陷入窘困的家族人众提供物质支持,以此来维系一种稳定、团结且延续不绝的家族伦理秩序。 而据《宋史》记载,当时如参政吴奎、侍御史韩贽、宰相何执中等,都曾效仿范氏的做法,在各自的家族中大规模置办过祭田。此后,置办祭田的行动,更向普通百姓阶层扩展。特别是到了朱熹的时代,由于《家礼》的盛行,又由于《家礼》将置办祭田与组办家族祭祀褒誉为最重要的家族事务,所以系统化地置办祭田,并以祭田收益支持家族祭祀、补助族人的做法,很快就发展成为古代中国的一种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而祭田这一名称,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固定下来。而后再经过明清时期,祭田的制度进一步统一与完善,并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以支持家族性的祭祀、养赡、奖学为主要用途,集奖惩规范于一体,且具有国法属性的制度化实践。反观这一制度实践的发展全过程,笔者认为,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其主线:以法治来推动德治,同时反过来以德治促进法治。 以法治建设来推动德治 正向完善制度建设,以法治为道德背书。范仲淹最初设计的祭田制度,仅包括向族人提供钱粮补助的规定,如嫁女者可由祭田收益中支钱三十贯,丧葬者可支钱五至十五贯等(范仲淹《义庄规矩》)。显然,这最初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未来家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他的后人才会陆续添加有关奖励考取功名等补充性规定,为同样属于孝的表现的向学行为作出背书。而这样的补充与完善自然不会一蹴而就。如朱熹在《家礼》中进一步补充与发展祭田制度,对家族祭祀及人们获取祭田补助后的言行,作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使人们更加懂得“崇爱敬以为之本”的道理。自然,这一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都与强化祭田原初的道德功能有关,以使人们的内心,在祭田的制度化实践中,形成对“尊祖敬宗收族”更强的道德确信。 反向健全惩戒机制,以法治遏制不道德行为。比如,明人陈龙正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为祭田制度补充了综合性的惩戒机制。他规定“因婚丧事宜关领额米,却为赌博烟花浪费者,以后凡遇应给事宜并减半”(陈龙正《家矩·宗族》)。而雍正帝则更为严厉,他在《圣谕广训》中规定,置办祭田可以获得道德嘉奖,但盗卖祭田则将受到国法严惩。这些反向的禁止性规定,说到底就是要去维护一种理想的、道德化的家族生活秩序。可见,传统祭田制度的每一次发展和完善,都是紧密围绕推动人们的道德发展来进行的。这也向我们暗示出,法治的发展从来不是孤立的,它必然而且也应当与道德的建设和进步相联系。 以道德建设来促进法治 祭田的制度化实践,总是同步伴随着道德宣教,以此来加强制度规范的正当性。明人方孝孺曾要求族人每月初会聚于家族祠堂,在统一分发祭田补助的同时,共同缅怀家族先祖(方孝孺《宗仪·睦族》)。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在提醒人们要自觉按照祭田规范行事。而雍正帝与乾隆帝则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做法。他以政治命令的形式,要求全国百姓在置办祭田的同时,还必须于每月的朔、望两日,集中宣诵《圣谕广训》,以使祭田“尊祖敬宗收族”的精神更为深入人心。事实上,对传统祭田制度的发展而言,这些道德宣教非但不是可有可无的,反而可能是其正常运作的一种权威保障。正如孟子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唯有与社会大众的道德和文化认同相匹配,才可能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道德宣教还可能反过来促进祭田规范的内化。正如朱熹在《家礼》中所强调的,他所详细列举的那些有关祭田的言行与规范,“不可以一日而不修”,“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者也”,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人们在“临事之际”,都“合宜而应节”。这其实就是要将日常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人们内心深处的思想认同。不难理解,若是人人都能从道德上自觉地遵守祭田规范,那么家族生活的管理成本必将大为降低,通过祭田来构建一种理想的家族生活秩序也会容易得多。对古代中国社会尚不发达的行政管理能力而言,此类通过道德自律来降低制度执行成本的做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而对我们来说,这或许又意味着,与法律制度相关的道德建设,将有可能在弘扬理想与价值的过程中,为制度规范的运行创造更佳的环境。 由传统祭田制度的历史实践中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实有着一种相互促进、相互成就的关系。一方面,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有可能促进道德的生成与进步;另一方面,道德的健全与进步又可能反过来促进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样一种相互关系表明,法治与德治完全可以共同服务于社会治理和国家建设。这无疑可以为我们深化理解当下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法治与德治关系,提供一些不同于以往认识的建设性启示: 首先,应突出人民在法治与德治中的主体地位。范仲淹创祭田是以其自身道德为前提的,所以可以成功;方孝孺定睦族之法是以其家族为基础的,所以能获认可。后来的人们发展与改进祭田制度,也总是追求以人们自主参与、自主选择为先。所以在理论上,人们的自主参与才是法治与德治可能并行不悖的最根本原因。同样的,我们今天在推进法治与德治时也应当认识到,人民自身才是社会与国家治理的最根本主体,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尊重人们的自主选择,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强化人们的自我约束,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强调人们的自我管理。换句话说就是,法治与德治都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其次,应注重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相互转化。可以注意到,祭田的制度化实践从未单独依靠法治或者德治来进行,而是始终注重将制度与道德的力量融合到一起。由此看,则当下法治与德治的共建也应注重二者的相互转化。一方面要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吸收、融合人们所关心的重要道德议题;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通过正确的宣导和阐释,来强化人们对日益复杂多样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将制度的精神与内涵内化为人们的道德认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同时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最后,应使法治与德治共同扎根于历史文化的深厚土壤。传统祭田制度不是凭空出现的,相反,它所承载的家族性道德理想,可以一直向上追溯至中华文明诞生伊始。而它后来的发展与完善,也是在传统文化的滋养与浇灌中实现的。所以,当下的法治与德治,也应当重视从传统文化和历史实践中汲取养分,坚持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平衡法律与社会的不同价值,夯实社会治理的文化基础,以便在历史文化的深厚土壤中,培育人们的新时代法治信仰。毕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本就是一种特殊而宝贵的思想资源。 当然,由于古代社会与当代中国不论在政治、法律、经济还是文化层面,都存在着巨大的落差,所以任何对历史思想资源的解读与利用,都必须抱以审慎且谦逊的态度,需要我们在历史与现实之间作出更多的理论思考,也必须结合当下的具体社会实践来展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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