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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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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制度
·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难题及其应对
· 从传统祭田制度探究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 是企业合规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
· 是大数据时代全新而独立的课题
· 以去中心化的信息收集为基础框架
· 应当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难题及其应对

( 2022-09-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胡丹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大数据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它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给隐私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问题日趋凸显,如何更好地保护隐私权成了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具体而言,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存在如下问题:其一,随着大数据在个人领域的广泛使用,个人涉密信息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而模糊,除了住宅、财产等隐私信息可能会泄露曝光以外,互联网生活空间的各类网络账号、密码、聊天信息也有极易被窃取的风险;其二,大数据时代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更加多样化,例如黑客人员对互联网平台的攻击,会大范围窃取人们的网络信息并造成巨大的损失;其三,大数据技术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同样会造成公民隐私信息的泄露,这种情况下隐私权的侵犯同样需要被规制;其四,大数据技术使得个人隐私的获取变得更加轻而易举,如果没有更严格的限制,隐私权侵权将变得更加普遍;其五,由于我国缺少隐私权保护的文化,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普遍不高,在大数据的推波助澜下,隐私权的被侵犯范围随之扩大。如何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完善法律规定,细化司法解释,以回应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特殊问题。我国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虽然高度重视隐私权,在人格权编第六章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以专章形式进行了规定,但主要侧重点仍然是传统的个人隐私,没有凸显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特点,也没有予以特别规定,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关注显然不够。因此,需要规定单行的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特别规定,或者对民法典人格权编颁布针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司法解释,以满足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特殊要求。其一,应当明确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边界,将互联网相关的隐私信息及其具体形式明确界定为隐私权客体。比如,隐私权的客体不仅应当囊括传统时期公民应有的隐私信息,还应当包含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领域的各种隐私信息,以更周密地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二,对大数据时代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予以明确,针对大数据时代黑客、病毒以及大数据本身缺陷造成的隐私权侵犯方式等予以规制;其三,应规定更加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限制,以平衡大数据技术下信息获取的易得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隐私权侵权的普遍性。
  其次,可以设立第三方组织机构,指引协助公民隐私权保护,强化侵犯隐私权的追责机制。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极易获取以及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的背景下,隐私权的追责显得更加困难。可以通过第三方组织机构,积极运用隐私信息加密、访问控制、匿名处理等方法手段,强化其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指引配合职能。另外,还可以根据公民隐私信息的类别,创建相应的隐私处理模型,对公民的隐私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并添加主动保护程序,利用问责技术追查泄露公民隐私的责任人和单位,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系统的主动防御机制。
  最后,运用“互联网+”平台,引入新型的信息技术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大数据技术虽然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难题,但如果运用得当,大数据技术同样可以在解决自身造成的问题上大有贡献。例如,可以应用“互联网+”技术平台,结合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在全国各地各个行业领域构建起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并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筛选出和公民隐私权相关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查阅、管理、监管制度。另外,还可以结合数据库创建关于公民隐私信息的自动报警机制,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检测公民隐私信息的泄露风险,一旦发现风险,可发出报警信号。此外,可以赋予公民相应的权限,查阅自身和家庭有关的隐私信息,并准许公民对自我的隐私泄露情况进行查阅、监督,一旦发现异常,可以及时消除影响,减少损失,并寻求法律保护。
  相对于传统隐私权保护,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有诸多的特殊性,如隐私权客体的广泛性、隐私权侵犯方式的多样性、隐私权侵权的普遍性以及隐私权追责的不易性。针对上述特点,一方面,需要在法律层面完善法律规定,细化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可以联合第三方组织机构并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隐私权保护的防御机制、预警机制和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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