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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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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焕成
推动多元主体破圈融合,协同、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持续、系统工程,应精准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新任务、生态治理的整体性要求,通过从协同治理出发,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市场调节、行政监管及司法保障的多元治理机制,推动法律法规有效服务生态环境治理。 一是切实增强法治思维,构建全方位覆盖的生态环境法律网络。增强法治思维、完善法律法规是充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化多元共治体系的前提。在生态环境立法及标准制定等方面,要注重为公众、企业、媒体等多方力量提供健全、完善的表达渠道,通过从法律角度明确各方的基本权益、责任义务,形成广泛认可、普遍认同的环境法律规范,确保生态环境治理有法可依。要及时补充、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订与其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经验进行总结,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推广,真正用法治的力量来保护生态,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网。要围绕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相关要求,以整体、系统思维为基础,积极完善“共同体”治理制度,细化治理细则及公约,通过建设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网,确保生态环境法治工作取得最佳实效。要围绕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要求,持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为实现生态治理全方位覆盖提供合法依据以及行为准则,并促使生态环境法治从传统单一刚性治理走向柔性协作治理。 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要求,筑牢全环节协同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充分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在于“良法促善治”,严格依法落实环境治理的各项要求。通过完善生态环保行政执法与公安、法院及检察院等联动执法体系,推动生态环保违法线索、行政处罚与法律诉讼等多环节协同发展,充分保障生态环境治理的司法质量。要以“职权法定”为重点,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优势,制定立足本地区生态实际、符合区域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划,并通过细化、深化本地区生态环保工作的“责任清单”,建设多部门有机协同的生态环保执法队伍,完善市场、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横向执法协作体系,强化上下级、区域环保执法协作体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增强政府环保监管的公信力。要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方向,积极促进法治工作与生态治理有机融合,通过明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义务,做好生态审计、生态系统评估、生态修复等工作,用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化解生态文明治理风险,切实维护环境法治权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向多层次、标准化方向发展。 三是系统推进生态法治,构建多元参与的生态环境法治工作体系。要将解决环境问题与维护生态环境目标有机结合,设计开放、包容的法律制度方案,在采取行政执法手段的同时,通过采用环境审计、生态补偿法律等多种手段,推动生态环境从治理走向修复,助力生态环境法律治理实现预期目标。要以智慧治理为动力,充分发挥智慧技术的应用优势,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共享体系,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及执法等科技水平,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加快生态环保领域的公益诉讼体系改革,允许从事环保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明确企业需要具体承担的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等社会责任,并配合绿色采购、财政补贴、政策宣教等多种手段,有效激发、增强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保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完全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要指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引导企业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融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激发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动意识,全面提高企业维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是把握正确法治导向,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环境法治观念。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以多元主体参与、依法规范治理为主要特征,通过坚持人民利益为核心,积极赋予环境治理参与主体应有的法律权益,明确规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需要履行的具体责任,积极遵守“多元参与、法律保障”的生态环保原则,以有效化解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现实问题。要健全大众及相关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民充分享有环境治理监督权及环境信息知情权,督促相关主体必须及时、透明公开环境信息,赋予公民利用各种途径依法监督环境治理状况的法律权益,引导广大群众学会使用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要充分发挥融媒体平台的宣传优势,将生态环境法治宣传与普法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做好生态领域的“以案释法”工作,营造全民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增强大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培育生态公民,促进公民以积极、有序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工作。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工作,需要以系统治理思维为基础,推动现代法治思维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通过建设精准智治、多元共治和完善法治等多元治理机制,推动政府与企业、公众等多方力量共同遵守生态环境法治要求,充分发挥自身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独特优势,协同打造执法规范、权责清晰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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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多元主体破圈融合 协同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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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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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焕成
推动多元主体破圈融合,协同、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持续、系统工程,应精准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新任务、生态治理的整体性要求,通过从协同治理出发,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市场调节、行政监管及司法保障的多元治理机制,推动法律法规有效服务生态环境治理。 一是切实增强法治思维,构建全方位覆盖的生态环境法律网络。增强法治思维、完善法律法规是充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化多元共治体系的前提。在生态环境立法及标准制定等方面,要注重为公众、企业、媒体等多方力量提供健全、完善的表达渠道,通过从法律角度明确各方的基本权益、责任义务,形成广泛认可、普遍认同的环境法律规范,确保生态环境治理有法可依。要及时补充、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订与其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经验进行总结,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推广,真正用法治的力量来保护生态,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网。要围绕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相关要求,以整体、系统思维为基础,积极完善“共同体”治理制度,细化治理细则及公约,通过建设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网,确保生态环境法治工作取得最佳实效。要围绕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要求,持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为实现生态治理全方位覆盖提供合法依据以及行为准则,并促使生态环境法治从传统单一刚性治理走向柔性协作治理。 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要求,筑牢全环节协同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充分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在于“良法促善治”,严格依法落实环境治理的各项要求。通过完善生态环保行政执法与公安、法院及检察院等联动执法体系,推动生态环保违法线索、行政处罚与法律诉讼等多环节协同发展,充分保障生态环境治理的司法质量。要以“职权法定”为重点,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优势,制定立足本地区生态实际、符合区域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划,并通过细化、深化本地区生态环保工作的“责任清单”,建设多部门有机协同的生态环保执法队伍,完善市场、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横向执法协作体系,强化上下级、区域环保执法协作体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增强政府环保监管的公信力。要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方向,积极促进法治工作与生态治理有机融合,通过明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义务,做好生态审计、生态系统评估、生态修复等工作,用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化解生态文明治理风险,切实维护环境法治权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向多层次、标准化方向发展。 三是系统推进生态法治,构建多元参与的生态环境法治工作体系。要将解决环境问题与维护生态环境目标有机结合,设计开放、包容的法律制度方案,在采取行政执法手段的同时,通过采用环境审计、生态补偿法律等多种手段,推动生态环境从治理走向修复,助力生态环境法律治理实现预期目标。要以智慧治理为动力,充分发挥智慧技术的应用优势,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共享体系,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及执法等科技水平,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加快生态环保领域的公益诉讼体系改革,允许从事环保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明确企业需要具体承担的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等社会责任,并配合绿色采购、财政补贴、政策宣教等多种手段,有效激发、增强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保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完全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要指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引导企业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融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激发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动意识,全面提高企业维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是把握正确法治导向,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环境法治观念。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以多元主体参与、依法规范治理为主要特征,通过坚持人民利益为核心,积极赋予环境治理参与主体应有的法律权益,明确规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需要履行的具体责任,积极遵守“多元参与、法律保障”的生态环保原则,以有效化解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现实问题。要健全大众及相关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民充分享有环境治理监督权及环境信息知情权,督促相关主体必须及时、透明公开环境信息,赋予公民利用各种途径依法监督环境治理状况的法律权益,引导广大群众学会使用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要充分发挥融媒体平台的宣传优势,将生态环境法治宣传与普法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做好生态领域的“以案释法”工作,营造全民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增强大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培育生态公民,促进公民以积极、有序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工作。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工作,需要以系统治理思维为基础,推动现代法治思维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通过建设精准智治、多元共治和完善法治等多元治理机制,推动政府与企业、公众等多方力量共同遵守生态环境法治要求,充分发挥自身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独特优势,协同打造执法规范、权责清晰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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