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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更好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墙”作用
· 法治保障数字政府建设行稳致远
· 以诉前保全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方式
· 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 涉老司法服务要不断优化
· 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须厘清
· 图说世象

以诉前保全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方式

( 2022-07-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张智全

  近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特殊的公益保护诉讼裁定,要求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协助,立即冻结1200余个被非法使用的联通手机号码。据悉,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该市首份经检察机关建议执行的个人信息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虽然根据民诉法规定,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外,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等无形财产也可适用诉前保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适用诉前保全的案例并不多。
  在这起涉及1200余名手机机主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尽管此前非法大量收购、收集以他人名义登记手机卡的谷某,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非法收购以他人名义登记的手机号码仍有可能使用,会给机主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甚至因此引发洗钱、诈骗、涉黄、涉毒等风险。司法机关对此适用诉前保全,及时冻结所有手机号码,显然有助于从源头上堵塞1200余名手机机主个人信息泄露的漏洞。这种不拘泥于手机机主申请诉前保全的司法举措,不失为创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机制的生动实践。
  在信息化时代,手机号码是公民最为重要的个人信息之一,一旦被泄露或被非法交易,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会直接侵害手机机主的个人信息权益,而且会不可避免地对全社会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造成伤害。从这个角度讲,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跳出“就案办案”的窠臼,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切实创新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机制。
  从过往的司法实践看,对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多注重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犯罪行为后续可能给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及时制止重视不够。鉴于此,司法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中,主动依职权适用诉前保全,及时制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后续损害,也就不可或缺。
  诉前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等特点,其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在司法的兜底保障下,及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进行止损。特别是对个人信息这种无形财产适用诉前保全,不但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的信息财产权益,而且因这种保护能有效防范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非法交易后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也有助于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其意义自不待言。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司法责无旁贷。司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既需要依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也需要与时俱进地创新司法机制。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中,联袂运用诉前保全,是创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机制的有益尝试,希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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