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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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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立足于家暴的司法实践和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将典型的家庭暴力证据法定化,回应了人民群众反对家暴、维护人身安全的呼声 □ 李洪祥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家庭暴力范围、特殊主体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申请主体范围、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世纪70年代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相当于在家庭暴力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把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定时吸收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发出的,包括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触令和迁出令等。当事人一旦违反,人民法院就可以视之为拒执行为,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为了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公众知晓度,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最高法还在此前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可以说,这一法律制度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更好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受害者的救济作用,此次《规定》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明晰了裁判规则。 相比于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法典,《规定》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是家庭暴力行为;将“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毕竟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解除了婚姻关系、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存在不时被另一方跟踪、骚扰的现象,《规定》的扩大解释有助于为这部分群体提供更多人身安全保障,这也是对司法实践的及时回应。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申请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获得司法救济的现实情况,《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充代为申请的情形,将“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列为代为申请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有效调动各界力量,在代为申请主体中增加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主体,这有助于最大范围地保护此类困难人群,使其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侵害,充分彰显了良法的人文关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单独的一项保护措施,不依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单独进入申请程序。那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民事诉讼”的观点是不准确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意味着受害者无需长期等待,人身安全保护令就能及时、快速地发挥保护作用,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速度。 在证明标准方面,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等突出特点,这使得收集相关证据变得较为困难,而由于难以举证,此前一些当事人申请保护令时会遇到很多障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效用的发挥。为此,《规定》适当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为有效落实这一证明标准,《规定》明确,被申请人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即时通讯信息、通话录音等生活中易于收集的证据都具有证明力。《规定》立足于家暴的司法实践和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将典型的家庭暴力证据法定化,回应了人民群众反对家暴、维护人身安全的呼声。相信《规定》的出台与施行必将为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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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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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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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立足于家暴的司法实践和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将典型的家庭暴力证据法定化,回应了人民群众反对家暴、维护人身安全的呼声 □ 李洪祥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家庭暴力范围、特殊主体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申请主体范围、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世纪70年代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相当于在家庭暴力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把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定时吸收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发出的,包括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触令和迁出令等。当事人一旦违反,人民法院就可以视之为拒执行为,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为了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公众知晓度,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最高法还在此前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可以说,这一法律制度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更好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受害者的救济作用,此次《规定》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明晰了裁判规则。 相比于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法典,《规定》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是家庭暴力行为;将“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毕竟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解除了婚姻关系、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存在不时被另一方跟踪、骚扰的现象,《规定》的扩大解释有助于为这部分群体提供更多人身安全保障,这也是对司法实践的及时回应。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申请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获得司法救济的现实情况,《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充代为申请的情形,将“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列为代为申请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有效调动各界力量,在代为申请主体中增加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主体,这有助于最大范围地保护此类困难人群,使其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侵害,充分彰显了良法的人文关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单独的一项保护措施,不依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单独进入申请程序。那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民事诉讼”的观点是不准确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意味着受害者无需长期等待,人身安全保护令就能及时、快速地发挥保护作用,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速度。 在证明标准方面,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等突出特点,这使得收集相关证据变得较为困难,而由于难以举证,此前一些当事人申请保护令时会遇到很多障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效用的发挥。为此,《规定》适当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为有效落实这一证明标准,《规定》明确,被申请人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即时通讯信息、通话录音等生活中易于收集的证据都具有证明力。《规定》立足于家暴的司法实践和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将典型的家庭暴力证据法定化,回应了人民群众反对家暴、维护人身安全的呼声。相信《规定》的出台与施行必将为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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