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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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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见习记者 刘 欢 因违规担保、债务逾期导致严重债务危机,自2018年起,新三板挂牌企业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陷于停滞。 2020年11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奥科技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武汉中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批准华奥科技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面临终止挂牌的“ST华奥”被挽救重生。 该案是湖北省首例新三板挂牌公司破产重整案。2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包括这起案件在内的5个湖北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湖北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破除各类市场要素流动壁垒,促进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积极作用,多措并举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不断优化办理破产模式,努力为湖北经济社会实现“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破产重整优化资源配置 同样通过破产重整重获新生的,还有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友农业)。 2014年以来,因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作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出口创汇龙头企业的长友农业一度陷入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企业有重整价值和可能,于是指导破产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并提出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议案,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赞成。 2020年3月,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长友农业现已恢复生产,并投资建立新的工厂。 湖北高院副院长李群星介绍,在去年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基础上,湖北法院今年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积极探索‘执转破’,降低破产企业债权人维权成本”是其中一项重点工作。 “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通过强化释明等方式积极推进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李群星说,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救治功能。 2021年12月2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预重整”机制,仅用32天就完成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成为全国历时较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之一,相关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 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清算 没有重整价值的破产企业,怎么办?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全丧失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有序分配破产财产,实现市场出清。”李群星说。 武钢矿建劳动服务公司最初系成立于1986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钢筋、砌筑、抹灰、油漆、混凝土、模板、焊接、脚手架等分包业务。 如今,该公司主营业务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连年亏损,依靠主办单位“输血”维持。该公司最终于2019年被迫停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1年8月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后,对照湖北高院出台的《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作出精准甄别,果断适用简化程序予以审理。 记者了解到,该工作指引对破产案件中7种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的情形和4种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简化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条件、法律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审理过程中,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通过采取独任制审判、管理人快速接管、公告程序简化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与破产财产分配的一次性完成等措施,成功缩短办案周期,用4个多月即完成了破产清算。 湖北高院立案庭副庭长熊顺介绍,该省将全面落实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按每件100元标准交纳诉讼费用,进一步降低破产企业债权人维权成本。 破产审判不是“单打独斗”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破产审判并不是法院“单打独斗”。 湖北法院坚持市场化导向推进重整工作,纵深推动“府院联动”,积极构建政府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2013年12月,因资金不足,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高端中央公园项目全面停工,并引发多起诉讼,楼盘烂尾导致群体性信访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该案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批准该重整计划,确定由普通债权人以“债转股”的形式对公司进行重整。 为顺利推进重整计划,襄阳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下,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接盘。同时,通过资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对房产限制措施予以解除,使中央公园项目再次成为可售房源并积极推向市场。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市委、市政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同时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化解了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谈起这个案例,湖北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竞说。 做好破产审判还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破产管理人队伍。 据悉,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一项重要工作,湖北法院将健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同时探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促进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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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立并举”助市场主体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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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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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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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见习记者 刘 欢 因违规担保、债务逾期导致严重债务危机,自2018年起,新三板挂牌企业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陷于停滞。 2020年11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奥科技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武汉中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批准华奥科技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面临终止挂牌的“ST华奥”被挽救重生。 该案是湖北省首例新三板挂牌公司破产重整案。2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包括这起案件在内的5个湖北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湖北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破除各类市场要素流动壁垒,促进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积极作用,多措并举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不断优化办理破产模式,努力为湖北经济社会实现“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破产重整优化资源配置 同样通过破产重整重获新生的,还有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友农业)。 2014年以来,因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作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出口创汇龙头企业的长友农业一度陷入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企业有重整价值和可能,于是指导破产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并提出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议案,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赞成。 2020年3月,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长友农业现已恢复生产,并投资建立新的工厂。 湖北高院副院长李群星介绍,在去年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基础上,湖北法院今年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积极探索‘执转破’,降低破产企业债权人维权成本”是其中一项重点工作。 “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通过强化释明等方式积极推进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李群星说,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救治功能。 2021年12月2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预重整”机制,仅用32天就完成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成为全国历时较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之一,相关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 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清算 没有重整价值的破产企业,怎么办?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全丧失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有序分配破产财产,实现市场出清。”李群星说。 武钢矿建劳动服务公司最初系成立于1986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钢筋、砌筑、抹灰、油漆、混凝土、模板、焊接、脚手架等分包业务。 如今,该公司主营业务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连年亏损,依靠主办单位“输血”维持。该公司最终于2019年被迫停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1年8月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后,对照湖北高院出台的《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作出精准甄别,果断适用简化程序予以审理。 记者了解到,该工作指引对破产案件中7种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的情形和4种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简化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条件、法律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审理过程中,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通过采取独任制审判、管理人快速接管、公告程序简化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与破产财产分配的一次性完成等措施,成功缩短办案周期,用4个多月即完成了破产清算。 湖北高院立案庭副庭长熊顺介绍,该省将全面落实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按每件100元标准交纳诉讼费用,进一步降低破产企业债权人维权成本。 破产审判不是“单打独斗”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破产审判并不是法院“单打独斗”。 湖北法院坚持市场化导向推进重整工作,纵深推动“府院联动”,积极构建政府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2013年12月,因资金不足,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高端中央公园项目全面停工,并引发多起诉讼,楼盘烂尾导致群体性信访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该案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批准该重整计划,确定由普通债权人以“债转股”的形式对公司进行重整。 为顺利推进重整计划,襄阳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下,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接盘。同时,通过资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对房产限制措施予以解除,使中央公园项目再次成为可售房源并积极推向市场。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市委、市政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同时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化解了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谈起这个案例,湖北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竞说。 做好破产审判还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破产管理人队伍。 据悉,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一项重要工作,湖北法院将健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同时探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促进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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