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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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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证券权利保护的制度因应
· 刑事合规视角下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完善
· 加快推进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规制
· 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制度模式
·
应更加注重常态治理和依法治理
· 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
· 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加重法律责任

钱小平谈危险作业罪的认定——
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

( 2022-0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东南大学法学院钱小平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下危险作业罪的认定与检视》的文章中指出:
  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将社会治理理念融入刑法观,促进了刑法观的更新与发展。以积极预防刑法立法观为导向而创设的危险作业罪,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与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的客观需要。在该罪认定上,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对现实危险、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将该罪罪过认定为故意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以协同治理的刑事一体观为导向,确立危险作业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行政合规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过程监督,实现对危险作业犯罪的妥当处罚,可以合理、有效地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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