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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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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钱小平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下危险作业罪的认定与检视》的文章中指出: 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将社会治理理念融入刑法观,促进了刑法观的更新与发展。以积极预防刑法立法观为导向而创设的危险作业罪,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与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的客观需要。在该罪认定上,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对现实危险、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将该罪罪过认定为故意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以协同治理的刑事一体观为导向,确立危险作业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行政合规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过程监督,实现对危险作业犯罪的妥当处罚,可以合理、有效地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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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小平谈危险作业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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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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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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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钱小平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下危险作业罪的认定与检视》的文章中指出: 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将社会治理理念融入刑法观,促进了刑法观的更新与发展。以积极预防刑法立法观为导向而创设的危险作业罪,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与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的客观需要。在该罪认定上,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对现实危险、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将该罪罪过认定为故意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以协同治理的刑事一体观为导向,确立危险作业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行政合规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过程监督,实现对危险作业犯罪的妥当处罚,可以合理、有效地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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