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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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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证券权利保护的制度因应
· 刑事合规视角下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完善
· 加快推进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规制
· 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制度模式
·
应更加注重常态治理和依法治理
· 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
· 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加重法律责任


陈瑞华谈有效合规管理——
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制度模式

( 2022-0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大学陈瑞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自我国监管部门引入合规监管方式以来,有效合规管理大体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制度模式。其中,日常性合规管理是企业在行政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以预防相关合规风险为主要出发点,建立常态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合规整改则是企业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压力下,或在国际组织采取制裁措施的情况下,以减轻处罚或者取消制裁为目标,针对业已暴露的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措施。在确保企业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方面,这两种合规管理模式各有其制度结构和公司治理功能,也存在着各自的优劣得失。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方面,这两种模式既可以相互转化,也可以相互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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