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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执行乱就要敢于刀刃向内

( 2022-02-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如果说此前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只是将错误执行的板子打到执行人员身上,那么这次司法解释则是要将错误执行的板子直接打到法院身上来

  □ 谭秋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发布,该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法于2019年3月12日宣布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紧接着又展开了一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硬仗。
  执行难的成因十分复杂,其中不乏法院自身的原因,如某些法院执行人员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超范围执行等。相对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情形而言,因法院原因导致的“执行难”准确来说是“执行乱”,根源是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滥用民事执行权。
  执行乱既是一种腐败现象,也是执行难的原因。因此,切实解决执行难,必须治理执行乱。为此,最高法多次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等。执行人员违反这些文件,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惩戒,但当事人、案外人却不能据此要求获得赔偿。正因为如此,上述文件对于规范执行行为有一定作用,但还不足以根治执行乱。
  填补因错误执行遭受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应该是法定途径。但是,在此之前,法律规定并不系统,程序也不顺畅。其中,尽管国家赔偿法规定错误执行造成损害可申请国家赔偿,但没有明确规定错误执行的具体情形,操作性不强。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列举了因错误执行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11种情形,但是其又规定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请求,针对错误执行申请国家赔偿还是困难重重。
  2018年6月29日,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了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一案。经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丹东中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该案被称为最高法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第一案”,并成为最高法第116号指导案例。该案例对如何理解“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请求”具有示范意义,也发出了通过国家赔偿倒逼法院规范执行的重要信号。
  尽管“法释〔2016〕20号”司法解释和第116号指导案例基本明确了错误执行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规范仍不够系统,尤其不能突出“涉执行”的专门性。针对涉执行司法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于权利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此次《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对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统一规范,明确了涉执行司法赔偿适用的情形、受理赔偿请求的条件、认定错误执行的依据及其除外情形、损害证明责任的分配、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赔偿范围的认定等内容。从总体上看,《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便利了涉执行当事人申请,也有利于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
  如果说此前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只是将错误执行的板子打到执行人员身上,那么这次《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则是要将错误执行的板子直接打到法院身上来——法院要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既是实体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治理执行乱的坚决态度:通过便利当事人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明确并落实法院的责任,倒逼法院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防止错误执行。同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在维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制约。可以说,系统规定涉执行司法赔偿规则,体现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内治理执行乱的决心和勇气。
  我们相信,随着《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的实施,在保护错误执行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将更加规范、执行乱的问题将得到进一步治理。以此为基础,切实解决执行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加可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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