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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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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张启飞在《法治研究》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货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品,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行模式,能够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融合,引领金融科技创新。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态,我国法律尚未确立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私人数字货币面临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害财产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和洗钱、恐怖融资类犯罪风险;法定数字货币面临侵害法定数字货币本身和假冒法定数字货币犯罪风险。我国刑法现有货币类罪名不足以规制数字货币犯罪,在立法上应增设数字货币犯罪罪名,司法上出台司法解释与数字货币典型指导性案例,以规制数字货币违法犯罪行为。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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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飞谈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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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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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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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张启飞在《法治研究》2021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货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品,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行模式,能够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融合,引领金融科技创新。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态,我国法律尚未确立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私人数字货币面临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害财产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和洗钱、恐怖融资类犯罪风险;法定数字货币面临侵害法定数字货币本身和假冒法定数字货币犯罪风险。我国刑法现有货币类罪名不足以规制数字货币犯罪,在立法上应增设数字货币犯罪罪名,司法上出台司法解释与数字货币典型指导性案例,以规制数字货币违法犯罪行为。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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