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1/13 10 11 12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论数字行政法——比较法视角的探讨
· 超越数据界权: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
· 人工智能推送新闻信息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 对于保证量刑公平具有重要价值
· 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制立场
· 已经成为打击犯罪的新常态
· 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行模式

论数字行政法——比较法视角的探讨

( 2022-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于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了在我国“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国家法治建设新命题。数字法治政府正在成为法治政府现代化建设的主导性新方向,数字行政法的演化和形成是行政法发展史最重要的一次变迁。对传统行政法进行制度更新和构建数字行政法体系,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新使命。
一、数字行政法的兴起背景
  数字技术的应用、新产业革命和信息社会及其公共行政数字化新范式所产生的影响,为数字行政法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和时代背景。
  在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历史上,公共行政改革常常是行政法变迁的前提条件,公共行政变革及其形成的新行政范式也总会构成对行政法的挑战并促使其创新发展。这不但因为公共行政改革总是根植于行政运行的效率需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往往更直接和更迅速地反映时代变迁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需求。
  同时,数字行政法的兴起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行政法体系性变革将具有明显的被动性。由于新技术革命、新产业革命、社会形态转变和公共行政变革都在持续的演进之中,数字行政法的兴起和成长可能充满不确定性,所以在制度形成方面需要以发展的目光和不断更新的视角进行观察和评价。
二、数字行政法的形成条件
  数字行政法的形成需要一些基本条件,其中数字政府的规模、数字化行政时空和数字化时代法律体系的新结构几个方面的重要程度比较高,它们共同为数字行政法提供了基于数字技术的统一行政环境和数字法治的法律体系环境。
  其一,规模化数字政府的发展目标,是根据行政统一制度和数字行政技术标准,通过推进政府数字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有效统一领导和同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建立基于数字技术的整体型政府。所以,数字政府的规模化建设也是新型政府结构的形成过程。
  其二,数字化行政新时空的建设,包括数字技术和标准规则两个方面,以便为现实行政时空向虚拟行政时空之间的转换和利用提供技术可能和行为准则,也为在适应虚拟时空的数字行政法提供必要的条件。因此,统一的技术标准是建设高度协同和统一的整体化数字政府的基础,分散的或者各行其是的部门信息化建设体制应当进行调整。
  其三,公法与私法二元化的法律结构,是行政法的存在前提。在数字化进程中,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分向发展,反映了工业时代形成的法律体系的现实影响力。同时,传统法律体系对数字化经济社会的不适应也日益凸显。公法与私法分离基础上的融合和共生也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应当不断寻找和尝试新的内容和形式。
三、向数字行政法的转型
  在向数字行政法转型的过程中,需要清晰把握转型的途径、主要场景以及关键议题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向数字行政法的转型途径,大致上可以有行政改革回应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型和行政法结构再造型三类。数字化进程中行政规制的变化,使行政法关于行政规制的合法性假设的基础发生了动摇。目前看来,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混合型规制是一个重要趋势,它将是数字行政法系统化的基本内容。
  其次,数字行政法转型的主要场景集中在行政规制。对市场的行政规制是当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回应市场失灵是行政规制的基本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规制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是无形财产对有形财产的嵌入并形成对各类财产的主导力。这使既有的行政法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
  最后,数字行政法转型的关键议题是基于人工智能的自动化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决策的合法性基础,包括人工智能的可控性、可信性、可解释性和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行政法只能为更高程度的行政正义提供支持,而不应当降低行政正义的质量和水准。
四、数字行政法的系统化
  系统化是数字行政法的重要形成方式,也是行政法对整体化数字政府的制度性反应。系统化的途径如何选择,是形成数字行政法的基本问题。数字化政府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应用的公共行政转型过程,这一转型过程存在着现实性、持续性和不确定性,它对构建结构稳定的数字行政法体系带来了难度。与此同时,产生于工业化时代的行政法教义学框架,对数字化行政的适应性是相当低下的,尤其是对不确定性和阶段性发展的适应能力不够。
  基于数字政府发展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特点,数字行政法的系统化构建可以考虑采用双价值体系和阶段性制度体系两个方面,形成数字行政法体系的发展路径。双价值体系是指行政法一贯坚持的价值和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新价值;阶段性制度体系是指基于数字技术应用更新期形成的制度体系。
五、未完的结语
  在数字行政法的系统性框架问题方面,数字行政法尚在演化形成之中,目前还难以形成清晰稳定的框架。在我国行政法的特殊性和回应性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议题一直是有待充分开发的关键领域。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建设,将为形成基于数字化的发展型行政法体系提供条件。
  (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刘洪阳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