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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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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 公平竞争原则与政府规制变革
· 是保障监察权规范行使的法治本义
· 呈现交叉和聚合的态势
· 表现为一种二元制度结构
· 体现于对权利的合理限制之上


陈伟谈职务犯罪监察调查阶段审查时效——
是保障监察权规范行使的法治本义

( 2022-0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在《法学》2021年第9期上发表题为《职务犯罪调查的时效适用困惑及其澄清》的文章中指出:
  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法法衔接是法治反腐的基本要求,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是否适用刑事追诉时效需要理性考察。追诉时效规定分散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之中,现阶段刑事诉讼法难以全面渗入职务犯罪调查的现实并不阻碍刑事实体法的规则衔接。尽管刑事追诉时效规范与监察权运行的现实存在形式规则上的非对应性,但是这并不妨碍追诉时效适用于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阶段审查时效,是保证后期诉讼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监察权规范行使的法治本义。在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模式中,不能忽视不同处分类型与规则适用的差异性,不能因违纪违法的特殊性而直接排斥职务犯罪调查的时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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