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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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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魏汉涛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具有潜在风险巨大、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需要刑法予以特别关注。一些人怀着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美好未来的憧憬,积极支持对该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些人则基于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潜存着巨大风险,强烈反对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我们应当站在现代风险理论的立场上看待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风险,根据其伴生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态度。在刑法具体规制的过程中,要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生命伦理理论作为刑法介入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限度,既不应该阻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进步,又不能放任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潜在风险的频发。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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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汉涛谈人类基因编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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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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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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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魏汉涛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具有潜在风险巨大、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需要刑法予以特别关注。一些人怀着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美好未来的憧憬,积极支持对该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些人则基于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潜存着巨大风险,强烈反对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我们应当站在现代风险理论的立场上看待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风险,根据其伴生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态度。在刑法具体规制的过程中,要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生命伦理理论作为刑法介入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限度,既不应该阻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进步,又不能放任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潜在风险的频发。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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