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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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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刑法修正案(十一)》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研讨会举行
· 证券行政和解——证券犯罪刑事合规出罪路径探讨
· 坚持党对法治建设全面领导的实践进路
· 能有效兼顾各方主体利益
· 可定义为承载法的人格人
· 可实现对行为人罪责刑的综合评价
· 具有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

刘练军谈法律主体——
可定义为承载法的人格人

( 2021-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东南大学刘练军在《现代法学》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法理反思》的文章中指出:
  法律主体乃是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必然产物,是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且必须由法律来调整的结果。法律主体是一种人格人,其特征有三:(1)具有意志;(2)属于目的性存在;(3)能够自律。人格人既是法律的创造者,又是法律的适用者。因而,法律主体可以定义为承载法的人格人。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乃是一种目的性和自律性的存在物,属于法律主体。人工智能与法人不可相提并论。人工智能不具备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它自身并非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且不具有自律性,人工智能无法承载法。从后果主义上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化势必会给人类带来不堪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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