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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萍 徐鹏
近年来,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青海始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法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先后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为推动执法司法相衔接,建立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组建青海首个生态环境律师服务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联合省工商联共同研究建立青海省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首次尝试并大力推行律师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修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本着合理划分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事权责任,明确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义务,起草《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将“环保督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上升为法律条款。 立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审核目录清单,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对执法主体、法定职责、法律依据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有效防止执法不公。并为市州及区县配发移动执法设备、智能移动执法终端,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从立法保障到规范执法,再到司法护航,青海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治“足迹”清晰明了。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及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等各类执法行动,到开展湟水河流域枯水期风险防控、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等集中督查检查,青海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执法走深走实。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信访办法和12369环保热线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今年6月,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0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20年青海2市6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镇)空气质量达标天数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9项约束性指标和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11项约束性指标提前完成。生态环境部最近通报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水环境情况,青海省Ⅰ类至Ⅲ类断面比例为1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成为全国唯一一个Ⅰ至Ⅲ类断面比例为100%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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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先行生态环境保护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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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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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萍 徐鹏
近年来,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青海始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法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先后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为推动执法司法相衔接,建立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组建青海首个生态环境律师服务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联合省工商联共同研究建立青海省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首次尝试并大力推行律师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修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本着合理划分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事权责任,明确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义务,起草《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将“环保督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上升为法律条款。 立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审核目录清单,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对执法主体、法定职责、法律依据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有效防止执法不公。并为市州及区县配发移动执法设备、智能移动执法终端,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从立法保障到规范执法,再到司法护航,青海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治“足迹”清晰明了。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及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等各类执法行动,到开展湟水河流域枯水期风险防控、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等集中督查检查,青海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执法走深走实。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信访办法和12369环保热线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今年6月,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0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20年青海2市6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镇)空气质量达标天数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9项约束性指标和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11项约束性指标提前完成。生态环境部最近通报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水环境情况,青海省Ⅰ类至Ⅲ类断面比例为1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成为全国唯一一个Ⅰ至Ⅲ类断面比例为100%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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