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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陆平: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黄旭: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于玲玲、任定辉: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颖超: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鲍运涛: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冯作边: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孟建国、徐群兰: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徽苏、陈晓燕: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陆振华、张月琴: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飞、李茹梨: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朱祎程:本院受理朱炳生诉朱源生、朱祎程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张林兴、朱庆生:本院受理陶世华、赵芝刚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6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许芝敏、孟凡同、上海勃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夏蓓蓓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上海储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福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甘肃胜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金强、白云云:本院受理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溧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红波、陈景秋:本院受理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蒋博:本院受理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忠、蒋小琼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263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忠、蒋小琼违约金3368.81元,并返还代收的税费等72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应退款722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郑幼新对前述第1项中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诉讼费2144元,由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本院受理原告何怀昌、彭碧华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l322民初264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怀昌、彭碧华违约金3601.85元,并返还代收的税费等768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应退款768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郑幼新对前述第1项中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诉讼费2267元,由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本院受理原告熊辉、王燕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264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熊辉、王燕违约金3630.89元,并返还代收的税费等77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应退款774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郑幼新对前述第1项中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诉讼费2282元,由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吉林:本院受理霍永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赵娜娜:本院受理程冬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申请人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防公司)以被申请人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宁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出破产审查申请。2021年11月1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皖05破申2号指定本院审理申请人中安消防公司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宁杭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案件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马鞍山宁杭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6日,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身林。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投资;房屋销售、租赁;物业管理;批发零售服装、金属材料、矿产品、五金、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工矿配件、橡胶制品、电线电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耐火材料。(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登记机关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路中段。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应属于安徽省范围内,入选属地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2.申报机构应具有成功处理生产型企业破产管理工作的执业经验;3.申报机构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人员应不少于6人,工作人员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4.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5.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6.申报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7.愿意签订保密协议,并履行保密义务;8.申报机构中具有成功处理破产重整案件执业经验的优先。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九份)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者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3、申报机构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以及意见、建议等;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书等材料,逾期不予接受。
  五、选任规则
  1.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采用竞争选任的方式。2.本院将组成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机构中,根据本院制定的《破产管理人评分规则》遴选出得分前3名申报机构进入复选,初选名单确定后对外进行公布。复选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具体以通知时间为准),本院组织进入复选的申报机构进行现场答辩,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打分后确定得分最高的一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并将复选申报机构中得分排名第二的一家申报机构作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联系人:张舒联系电话:0555-8215006
  本公告自即日起发布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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