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5/8中缝 卢林冉: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嘉善佳雅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华港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佳雅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98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杨泽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76号 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建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建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浙0784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凌云: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太平、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太平、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超付劳务费105 727.39元及利息。(利息以105 727.3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上述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被告田太平、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垫付的民工工资)197 010元及利息(以197 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上述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三、被告田太平、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人工工资35 000元及利息(以35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上述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四、驳回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 560元,由被告田太平、凌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国旗:本院受理原告雷菊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许梦珂:本院受理原告李若楠诉被告许梦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朱小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双虎诉被告朱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许梦珂:本院受理原告朱春延诉被告许梦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闫辉: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闫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樊学民、樊华涛:本院受理原告高广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郭勇:本院受理原告赵振平诉被告郭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680号 杨纯武:本院受理原告应东来与被告杨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5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门5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49号 冯红鸽:本院受理原告王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宿迁市浩轩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胡浩: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联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沈海兵: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沈海兵、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沈海兵、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A[个]字[遂宁工]行[ ]支行[2017]年[021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沈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0 162.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7月21日起按照编号:A[个]字[遂宁工]行[ ]支行[2017]年[021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海兵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 920元,公告费288元,由被告沈海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青2221民初1425号 马福元:本院受理的马太兰诉马福元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高生福:本院受理马明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166号 王登鹏: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登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陈友飞:本院已受理谢亮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834号 江西喜耕田种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海林:本院已受理原告新余市仙女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1-11-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5/8中缝 卢林冉: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嘉善佳雅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华港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佳雅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98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杨泽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76号 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建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建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浙0784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凌云: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太平、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太平、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超付劳务费105 727.39元及利息。(利息以105 727.3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上述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被告田太平、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垫付的民工工资)197 010元及利息(以197 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上述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三、被告田太平、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人工工资35 000元及利息(以35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上述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四、驳回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 560元,由被告田太平、凌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国旗:本院受理原告雷菊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许梦珂:本院受理原告李若楠诉被告许梦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朱小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双虎诉被告朱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许梦珂:本院受理原告朱春延诉被告许梦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闫辉: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闫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樊学民、樊华涛:本院受理原告高广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郭勇:本院受理原告赵振平诉被告郭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680号 杨纯武:本院受理原告应东来与被告杨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5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门5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49号 冯红鸽:本院受理原告王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宿迁市浩轩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胡浩: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联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沈海兵: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沈海兵、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沈海兵、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A[个]字[遂宁工]行[ ]支行[2017]年[021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沈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0 162.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7月21日起按照编号:A[个]字[遂宁工]行[ ]支行[2017]年[021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海兵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 920元,公告费288元,由被告沈海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青2221民初1425号 马福元:本院受理的马太兰诉马福元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高生福:本院受理马明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166号 王登鹏: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登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陈友飞:本院已受理谢亮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834号 江西喜耕田种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海林:本院已受理原告新余市仙女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