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6/7中缝 (2021)浙0482民初3868号 黄卫平(身份证号码:330482197904210612):本院受理原告蒋昌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8932号 安徽建元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郑红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玖远道具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2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779号 李松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930号 江兴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926号 黄启兵:本院受理原告王连芳与被告黄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 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启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连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孝生:本院已受理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694号 何元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倩与被告何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门5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044号 张友生(住江西省余干县古埠镇上房小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307043078);张爱良(住江西省余干县古埠镇上房小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1071130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友生、张爱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4517-4525号 岳海安: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军等九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30388925,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9日,到期日为2021年10月9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市昌吾机械厂,出票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收款人为泰安市诚泰空调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茌平晶达木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8日。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2月8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玉田县乾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玉田县乾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44543086,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18年7月11日,票面金额为2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清市加利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出票行为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任丘市保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淮安市博斯特包装有限公司、玉田县乾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8日。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2月8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578号 潘国富(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景宁小区20号楼1单元6-2,公民身份号:522529199603055612):本院受理原告余娇思与被告潘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8970.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邱亚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学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唐俊辉:本院受理了唐琼芳诉唐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龙桥18号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22号 陈学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与被告天津兴荣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来春、宋现青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天津兴荣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99号 项风生、刘剑峰、黄少云: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和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200号 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好又多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454号 姚超:本院受理原告李亚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89号 徐州拓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上德、马亚利、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昀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034号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鑫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我叫韩子韬,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出生于四川武胜县,原系深圳市好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在2019年2月,我为牟取非法利益,建立数据交易网站“数迈网”,非法提供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39件,共计379679条。我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众多不特定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目前,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正在接受法律的惩罚,现公开赔礼道歉如下:我对我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深感悔恨,真诚的向对被侵害的公民和家庭的说一声对不起。我深刻反省并真心悔过,同时由于我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此我特向社会公众致以最真诚的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我也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改造。 道歉人:韩子韬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1-11-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6/7中缝 (2021)浙0482民初3868号 黄卫平(身份证号码:330482197904210612):本院受理原告蒋昌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8932号 安徽建元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郑红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玖远道具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2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779号 李松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930号 江兴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926号 黄启兵:本院受理原告王连芳与被告黄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 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启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连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孝生:本院已受理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694号 何元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倩与被告何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门5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044号 张友生(住江西省余干县古埠镇上房小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307043078);张爱良(住江西省余干县古埠镇上房小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1071130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友生、张爱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4517-4525号 岳海安: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军等九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30388925,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9日,到期日为2021年10月9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市昌吾机械厂,出票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收款人为泰安市诚泰空调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茌平晶达木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8日。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2月8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玉田县乾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玉田县乾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44543086,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18年7月11日,票面金额为2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清市加利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出票行为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任丘市保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淮安市博斯特包装有限公司、玉田县乾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8日。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2月8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578号 潘国富(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景宁小区20号楼1单元6-2,公民身份号:522529199603055612):本院受理原告余娇思与被告潘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8970.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邱亚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学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唐俊辉:本院受理了唐琼芳诉唐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龙桥18号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22号 陈学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与被告天津兴荣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来春、宋现青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天津兴荣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99号 项风生、刘剑峰、黄少云: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和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200号 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好又多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454号 姚超:本院受理原告李亚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89号 徐州拓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上德、马亚利、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昀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034号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鑫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我叫韩子韬,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出生于四川武胜县,原系深圳市好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在2019年2月,我为牟取非法利益,建立数据交易网站“数迈网”,非法提供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39件,共计379679条。我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众多不特定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目前,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正在接受法律的惩罚,现公开赔礼道歉如下:我对我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深感悔恨,真诚的向对被侵害的公民和家庭的说一声对不起。我深刻反省并真心悔过,同时由于我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此我特向社会公众致以最真诚的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我也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改造。 道歉人:韩子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