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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2021年11月9日
  项凤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7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韩敏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7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赖丽丹: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7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邯郸市少鹏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英与被告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邯郸市少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振英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0)冀040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耿伟民:本院受理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喜田: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闫志加: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你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胜祖、朱树林、岳良宾、郝伟:本院受理郭洪鹏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审结并作出(2021)冀04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明星、黄雁民、邯郸市新前瞻物资有限公司、张箭、河北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巍:本院受理任爱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丁亚东:本院受理原告徐红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2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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