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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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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县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中心建设的“南海实践”
· 新时代做好国家监察实践创新的几点思考
· 清末民初中国法律也曾影响日本
·

姚诗谈挪用公款罪——
应以财产法益作为本罪的主法益
· 可深刻地认识著作权法价值构造
· 需通过多种制度构建加以整体推进
· 应当以商业生态系统为分析框架

郭传凯谈规制平台企业封禁行为——
应当以商业生态系统为分析框架

( 2021-1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郭传凯在《法学论坛》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封禁行为是指平台企业拒绝其他平台经营者使用其正当获取或运营的数据、网络、端口等资源的行为。若平台企业通过此类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则涉嫌垄断。目前,法院与执法机关适用反垄断法确立的拒绝交易制度进行处理。而该制度特有的适用逻辑与制度困境决定了封禁行为很难被认定违法。制度改良方案因无法回应平台经济的竞争特性而只能发挥有限作用。规制平台企业封禁行为应当以商业生态系统为分析框架。而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确立的“守门人”制度为规制封禁行为提供了合理的制度路径。符合条件的核心平台企业应当被认定为“守门人”企业,并履行禁止封禁义务。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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