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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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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县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中心建设的“南海实践”
· 新时代做好国家监察实践创新的几点思考
· 清末民初中国法律也曾影响日本
·

姚诗谈挪用公款罪——
应以财产法益作为本罪的主法益
· 可深刻地认识著作权法价值构造
· 需通过多种制度构建加以整体推进
· 应当以商业生态系统为分析框架

杨利华谈研究著作权法的公共领域保留原则——
可深刻地认识著作权法价值构造

( 2021-1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杨利华在《法学评论》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公共领域视野下著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著作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基于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专有权例外的公共领域保留机制,确保其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制度目标得以实现。在著作权法中,专有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保留及其相关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形成了其价值构造的基本内核。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公共领域保留的概念,但其制度设计多方面地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公共领域保留价值,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充分体现。通过深入研究著作权法的公共领域保留原则,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著作权法的价值构造与制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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