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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律师调查令办法
民事诉讼律师取证有了“尚方宝剑”

( 2021-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中国律师
  □ 本报记者   黄 辉
  □ 本报见习记者 周孝清
  
  10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全省试行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办法》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怎样规范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对话相关人士,对《办法》进行解读。
破解调查取证难题强化收集证据能力
  据了解,早在2016年10月,江西高院就出台了《关于试行执行案件授权委托律师调查令和悬赏举报执行制度的通知》,对执行阶段适用律师调查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对于民事案件立案和审理阶段适用律师调查令,此前江西没有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引。”江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柯军介绍说,各地也存在少数协查单位以江西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由,不予配合律师调取证据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年1月27日,江西省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会长张工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建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规定”的建议》,希望江西尽快出台有关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性文件。
  为此,江西高院启动了律师调查令办法的制定工作,在征求省人大、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等各方意见后,历时三个月完成了《办法》起草工作,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
  柯军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引入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强化其收集证据的能力,减少因调取不到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情形,有效保障本该胜诉的当事人获得胜诉的权利,出台《办法》符合民事诉讼追求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
推动实现申请主体和诉讼阶段全覆盖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律师的权利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延伸,保障律师的权利本质上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张工介绍说,对面临诉讼的老百姓来说,《办法》可以切实帮助解决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对律师来说,《办法》是保障律师权利的重要制度。
  据了解,《办法》共18条具体规定和3个附件,对适用范围、审查程序、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只有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不仅包括社会执业律师,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实现了申请主体的全覆盖。同时,律师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了诉讼阶段的全覆盖。
  《办法》要求,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该是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但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同时规定,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为便于执行,《办法》还对律师调查令所需的材料、法院审查的程序、协助调查人收到调查令之后的具体操作程序等进行规范,详细规定了律师调查令申请、使用、反馈各个环节的文书样式,助力提升民事案件诉讼效率。
首创证据密封制度妨碍调查或被处罚
  如何确保律师依法依规行使调查令职权?《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调查令所有参与主体的权责。同时,对于协助调查人的配合义务,《办法》明确了有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证据或信息的规制情形。
  《办法》明确,协助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协助调查人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司法建议。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办法》还首创了证据密封制度,要求协助调查人将所提供的证据密封后,交给律师或直接邮寄人民法院,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若碰‘红线’,将严格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确保调查令权威性。”江西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唐锋介绍说,《办法》确定了7条“红线”,包括伪造、变造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调取的证据,无正当事由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私自拆封协助调查人密封的证据等。
  唐锋表示,江西将建立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三方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互通,及时研讨律师调查令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增进法官、律师对调查令的把握,加强对律师调查行为的监督,构建多部门相互配合的保障监督机制,确保调查令执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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