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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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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的程序主义进路选择
· 激活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几点思考
· 全球治理视角下碳中和的意义与规范建构
· 这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理论话题
· 必须符合规范化的方法论路径
· 责任机制和救济机制都是独特的
· 引领、推动和保障非诉讼调解的发展

杨铜铜谈立法目的司法适用——
必须符合规范化的方法论路径

( 2021-09-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杨铜铜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论立法目的司法适用的方法论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立法目的具有隐匿性、不确定性,其客观含义不足,价值倾向明显,法官不能直接适用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司法适用必须符合规范化的方法论路径。立法目的司法适用场景可类型化为作为引导法律解释的依据、作为利益衡量的标准以及作为法律漏洞补充的工具。解释性适用客观展现了法官探寻立法目的的过程,有效排除了法官对立法目的解释的价值偏好与能动倾向,是解释立法目的的基础方式。要实现立法目的司法适用目标,解决当下立法目的司法适用过程不规范等问题,法官需要遵循克制解释立场来规制立法目的解释的主观性,构造有效性推理前提规范立法目的的适用逻辑,借助体系化论证提升立法目的裁判说理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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