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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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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翁武耀在《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论我国不申报行为的逃税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现行逃税罪刑事立法存在犯罪主体范围狭小、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定罪量刑的不公平差别对待、主观要件缺乏逃税目的的明确规定、逃税金额的累计规则不当以及不申报逃税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化、针对不申报逃税行为的入罪门槛相对过低、刑事处罚相对过重等问题,由此形成逃税定罪处罚立法的结构性失衡。我国不申报行为的逃税罪立法完善具体包括以具有申报义务来限定犯罪主体、限制逃税比例入罪门槛的应用范围、主观要件增加逃税目的、消除扣(收)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逃税定罪处罚方面的差异以及针对不申报逃税行为明确界定构成条件、在入罪门槛与处罚标准上差别化对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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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武耀谈我国不申报行为的逃税罪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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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具有申报义务来限定犯罪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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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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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翁武耀在《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论我国不申报行为的逃税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现行逃税罪刑事立法存在犯罪主体范围狭小、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定罪量刑的不公平差别对待、主观要件缺乏逃税目的的明确规定、逃税金额的累计规则不当以及不申报逃税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化、针对不申报逃税行为的入罪门槛相对过低、刑事处罚相对过重等问题,由此形成逃税定罪处罚立法的结构性失衡。我国不申报行为的逃税罪立法完善具体包括以具有申报义务来限定犯罪主体、限制逃税比例入罪门槛的应用范围、主观要件增加逃税目的、消除扣(收)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逃税定罪处罚方面的差异以及针对不申报逃税行为明确界定构成条件、在入罪门槛与处罚标准上差别化对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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