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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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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本寒在《法学家》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动态质押监管人的角色定位与义务承担》的文章中指出: 动态质押监管人的角色界定取决于对监管协议性质的认定。将监管协议界定为兼具委托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混合合同,监管人兼具“质权人的受托人与质物的仓储保管人”双重身份,并在其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结合说”的观点,对监管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分别准用委托合同与仓储合同之规定,有利于我国司法实务处理动态质押纠纷时,准确说明监管人法定义务的来源;有利于立法与学理区分动态质押监管人与浮动抵押代管人在功能价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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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本寒谈动态质押监管人的角色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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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取决于对监管协议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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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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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本寒在《法学家》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动态质押监管人的角色定位与义务承担》的文章中指出: 动态质押监管人的角色界定取决于对监管协议性质的认定。将监管协议界定为兼具委托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混合合同,监管人兼具“质权人的受托人与质物的仓储保管人”双重身份,并在其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结合说”的观点,对监管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分别准用委托合同与仓储合同之规定,有利于我国司法实务处理动态质押纠纷时,准确说明监管人法定义务的来源;有利于立法与学理区分动态质押监管人与浮动抵押代管人在功能价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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