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苏青在《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网络爬虫的演变及其合法性限定》的文章中指出: 法律规制的缺乏导致人们将网络爬虫几乎等同于“害虫”。在现象层面,网络爬虫作为运用自动软件从网页上提取大量信息的技术,具有中立性。但技术概念进入法律领域后,必然面临价值评价从而产生“合法与否”的问题。从网络爬虫所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看,网络爬虫经历了从中立技术到一般违法,再到犯罪的演变过程,刑法领域的网络爬虫已突破其技术定义而发生了明显的“异变”。从“广义”的网络爬虫概念出发,可以从对象、手段、目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合法性限定:合法的网络爬虫应是针对开放数据的、不具有侵入性的、基于正当目的的数据获取技术,不符合任一条件者便为违法。
|
苏青谈刑法领域的网络爬虫——
|
突破其技术定义而发生明显“异变”
|
|
|
|
( 2021-08-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苏青在《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网络爬虫的演变及其合法性限定》的文章中指出: 法律规制的缺乏导致人们将网络爬虫几乎等同于“害虫”。在现象层面,网络爬虫作为运用自动软件从网页上提取大量信息的技术,具有中立性。但技术概念进入法律领域后,必然面临价值评价从而产生“合法与否”的问题。从网络爬虫所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看,网络爬虫经历了从中立技术到一般违法,再到犯罪的演变过程,刑法领域的网络爬虫已突破其技术定义而发生了明显的“异变”。从“广义”的网络爬虫概念出发,可以从对象、手段、目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合法性限定:合法的网络爬虫应是针对开放数据的、不具有侵入性的、基于正当目的的数据获取技术,不符合任一条件者便为违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