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07年,我站在办理一起行政案件中,扣押当事人王在雄的钱款(11.27万元人民币)。该案办结后,经多方查找联络该当事人,均未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1.请王在雄本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扣押物品清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大连周水子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联系电话:0411-86651181)办理相关事宜。
  2.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钱款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以无主物处理。
  特此公告
大连周水子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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