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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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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在《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从私法权利回归公法权利》的文章中指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既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也不是超个人的信息公共安全。个人信息按照其私密性高低,分别属于三个不同领域,即最核心层的隐私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个人信息所属的不同领域直接影响到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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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本祺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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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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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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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在《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从私法权利回归公法权利》的文章中指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既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也不是超个人的信息公共安全。个人信息按照其私密性高低,分别属于三个不同领域,即最核心层的隐私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个人信息所属的不同领域直接影响到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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