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 王广聪
一是涉罪未成年人分流、转处程序中的未成年人检察功能突出。除非迫不得已,不得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为避免和降低正式刑事司法程序对其不利影响,应当注意司法分流,尽早转处。这既是《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的惯例。这些理念本土化表述就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通过逮捕条件特别设定、推进非羁押的配套措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社会支持体系等予以落实。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16年至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逐年上升,已经达到39.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率由15.01%提高到32.59%。特别是立法设定由检察机关承担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已经由8%提高到20.87%。2019年,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联合课题组进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实施状况评估报告》显示:绝大部分有帮教需要的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通过量刑调节都具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可能。可以说,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承前启后的检察环节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制度化分流转处机制之一。而且,随着进一步对罪错未成年人特殊矫治教育措施的落实以及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多元化分级处遇的司法化改造,相信审前程序检察机关的分流、转处和保护功能会更加凸显。 二是承担保护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司法职责。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危害的扩散性等对个人权利司法维护的传统机制提出新的挑战。特别对处于弱势状况和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更加需要专门机关帮助其克服个人起诉能力不足、维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公共利益。202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从而超越传统少年司法个体主义机制的局限,为维护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建立了专门的诉讼机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1574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541件,提起诉讼26件。检察机关已经在食品药品安全、督促控辍保学、整治教育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领域逐步拓展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三是强化对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司法保护的法律监督。民法典确立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监护制度。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收养等人身权益和未成年人抚养费、接受赠与、遗产继承等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审判监督和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对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行为支持起诉311件,发出检察建议202件,撤销或变更监护权261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引下,兼顾“国家责任”与“父母自然亲权”的平衡。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专业性、督促履职的主动性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特价值。 四是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我国少年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确立了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202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事项进行监督的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具体化。 一方面,依托“两龙”构造,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促进少年司法诉讼职能的进一步整合。“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强调公检法司协作配合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作为唯一参与少年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检察机关要发挥自身职能特点,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引,进一步深化“两龙”协作成效。首先,立足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履行好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传统公诉功能以外,还要强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等职能,进一步深化“政法一条龙”的协作质效,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对于一些涉罪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行为采用非刑罚化处理方式,同时探索刑事司法程序向行政执法程序的转出机制,为“严管厚爱”确立落实机制。其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合作,提升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支持体系等特别程序的运行质量,通过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推进“社会一条龙”的实质化,为实现少年司法的特殊目的夯实社会基础条件。 另一方面,执行“两法”授权,着重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发现问题、督促履职和弥补漏洞作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公益诉讼条款特别赋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字的立法设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限于传统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法律监督,也可以延伸到与此密切相关工作,从而奠定了检察机关更为广泛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关工作的制度基础。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督促有关单位、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弥补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薄弱环节,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年司法保护一些“老大难”问题,为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基础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提供检察智慧、法治助力。
|
|
未成年人检察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中的独立价值
|
|
|
|
( 2021-07-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王广聪
一是涉罪未成年人分流、转处程序中的未成年人检察功能突出。除非迫不得已,不得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为避免和降低正式刑事司法程序对其不利影响,应当注意司法分流,尽早转处。这既是《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的惯例。这些理念本土化表述就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通过逮捕条件特别设定、推进非羁押的配套措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社会支持体系等予以落实。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16年至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逐年上升,已经达到39.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率由15.01%提高到32.59%。特别是立法设定由检察机关承担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已经由8%提高到20.87%。2019年,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联合课题组进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实施状况评估报告》显示:绝大部分有帮教需要的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通过量刑调节都具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可能。可以说,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承前启后的检察环节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制度化分流转处机制之一。而且,随着进一步对罪错未成年人特殊矫治教育措施的落实以及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多元化分级处遇的司法化改造,相信审前程序检察机关的分流、转处和保护功能会更加凸显。 二是承担保护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司法职责。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危害的扩散性等对个人权利司法维护的传统机制提出新的挑战。特别对处于弱势状况和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更加需要专门机关帮助其克服个人起诉能力不足、维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公共利益。202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从而超越传统少年司法个体主义机制的局限,为维护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建立了专门的诉讼机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1574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541件,提起诉讼26件。检察机关已经在食品药品安全、督促控辍保学、整治教育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领域逐步拓展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三是强化对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司法保护的法律监督。民法典确立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监护制度。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收养等人身权益和未成年人抚养费、接受赠与、遗产继承等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审判监督和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对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行为支持起诉311件,发出检察建议202件,撤销或变更监护权261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引下,兼顾“国家责任”与“父母自然亲权”的平衡。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专业性、督促履职的主动性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特价值。 四是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我国少年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确立了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202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事项进行监督的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具体化。 一方面,依托“两龙”构造,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促进少年司法诉讼职能的进一步整合。“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强调公检法司协作配合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作为唯一参与少年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检察机关要发挥自身职能特点,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引,进一步深化“两龙”协作成效。首先,立足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履行好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传统公诉功能以外,还要强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等职能,进一步深化“政法一条龙”的协作质效,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对于一些涉罪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行为采用非刑罚化处理方式,同时探索刑事司法程序向行政执法程序的转出机制,为“严管厚爱”确立落实机制。其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合作,提升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支持体系等特别程序的运行质量,通过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推进“社会一条龙”的实质化,为实现少年司法的特殊目的夯实社会基础条件。 另一方面,执行“两法”授权,着重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发现问题、督促履职和弥补漏洞作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公益诉讼条款特别赋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字的立法设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限于传统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法律监督,也可以延伸到与此密切相关工作,从而奠定了检察机关更为广泛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关工作的制度基础。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督促有关单位、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弥补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薄弱环节,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年司法保护一些“老大难”问题,为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基础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提供检察智慧、法治助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