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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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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浅析公民的疫苗接种义务
· 未成年人检察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中的独立价值
· 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把握四个特性
· 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视角
· 实现证明标准客观化的有效路径
· 应重点关注结果规制和程序规制
· 其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

徐阳光谈预重整的规范构建——
应重点关注结果规制和程序规制

( 2021-07-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困境企业预重整的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预重整是在破产拯救文化的背景下,基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但又导向庭内正式重整程序的庭外重组谈判程序,其呈现出预先打包重整、部分预先打包重整、预协商重整、重组支持协议等多种样态。预重整的规范构建应当重点关注结果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层面。预重整的结果规制主要是规范预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获得批准进而产生强制效力的过程;预重整的程序规制应着眼于规范预重整程序的整个流程设计,以程序正义的维护来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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