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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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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使用私人账户收取金某投资款20万元,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文化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连带返还金某投资款本金20万元及利润5万元,逾期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2019年8月,某文化公司与金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金某投资20万元,某文化公司提供客户源、产品采购渠道、货物配送以及后续结账相关手续,共同接下8个项目案场营销活动及礼品业务。合同签订后,金某按照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指示,转账20万元至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此后,某文化公司和李某一直以项目未结算为由,不肯与金某结算和支付利润。为此,金某认为,涉案款项在实际支付时打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和李某共同返还投资款本金20万元及利润5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之责任如何认定?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首先,从法理上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李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投资款20万元,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混同了公司与个人的人格身份及资产,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李某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办案法官又从情理上进行劝导,双方原系好友,金某投资具有帮忙性质,若因此影响双方友谊得不偿失,且不利于今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公司正常运营。经过法官的法律释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最终达成如上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得到了妥善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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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代收公款人格混同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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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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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使用私人账户收取金某投资款20万元,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文化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连带返还金某投资款本金20万元及利润5万元,逾期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2019年8月,某文化公司与金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金某投资20万元,某文化公司提供客户源、产品采购渠道、货物配送以及后续结账相关手续,共同接下8个项目案场营销活动及礼品业务。合同签订后,金某按照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指示,转账20万元至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此后,某文化公司和李某一直以项目未结算为由,不肯与金某结算和支付利润。为此,金某认为,涉案款项在实际支付时打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和李某共同返还投资款本金20万元及利润5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之责任如何认定?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首先,从法理上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李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投资款20万元,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混同了公司与个人的人格身份及资产,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李某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办案法官又从情理上进行劝导,双方原系好友,金某投资具有帮忙性质,若因此影响双方友谊得不偿失,且不利于今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公司正常运营。经过法官的法律释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最终达成如上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得到了妥善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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