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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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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冲 □ 本报通讯员 谢瑞羽
“再婚”没有领结婚证,“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对自己有没有赡养义务?今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年近七旬的李某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某军。二十多年前,李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曹某“再婚”,但二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后,李某与曹某共同生活并一同抚养曹某与其前夫的女儿王某。如今,李某已与曹某分开多年,年迈的李某没有经济来源,加上体弱多病,目前居住在养老院。李某希望李某军和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赡养费,但多次协商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李某军表示,李某对王某抚养多年,对自己关心较少,要求他来养老不公平。王某则认为,李某与她母亲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自己与其不构成继女关系,故没有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与王某曾共同生活十多年,虽无血缘关系,但有感情维系。经过法官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愿意一次性补偿李某5万元。 对于李某军,法官结合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李某军承诺会履行赡养义务,按期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尽管李某与曹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王某与李某不构成继父女关系,王某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李某在与曹某共同生活期间抚养王某至成年,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王某是受益一方,应对李某有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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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拒绝赡养 法院调解补偿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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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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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冲 □ 本报通讯员 谢瑞羽
“再婚”没有领结婚证,“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对自己有没有赡养义务?今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年近七旬的李某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某军。二十多年前,李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曹某“再婚”,但二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后,李某与曹某共同生活并一同抚养曹某与其前夫的女儿王某。如今,李某已与曹某分开多年,年迈的李某没有经济来源,加上体弱多病,目前居住在养老院。李某希望李某军和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赡养费,但多次协商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李某军表示,李某对王某抚养多年,对自己关心较少,要求他来养老不公平。王某则认为,李某与她母亲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自己与其不构成继女关系,故没有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与王某曾共同生活十多年,虽无血缘关系,但有感情维系。经过法官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愿意一次性补偿李某5万元。 对于李某军,法官结合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李某军承诺会履行赡养义务,按期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尽管李某与曹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王某与李某不构成继父女关系,王某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李某在与曹某共同生活期间抚养王某至成年,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王某是受益一方,应对李某有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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