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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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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法官表示,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的各种行为由公司依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法定代表人(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等情形,使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产生混淆,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最终导致各方利益失衡。具体而言,该行为具有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股东、高管或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等考虑,公司法对该行为进行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是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公司投资和买卖货物的经营行为是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税款的,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公司所收款项没有打到公司账户而是付款到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偷税避税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或偷税漏税罪的构成要件,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金某的投资款,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混同了公司与个人的人格身份及资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经法院调处,双方达成上述调解意见。在此,法官建议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严禁法定代表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否则存在被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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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存法律风险应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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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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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法官表示,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的各种行为由公司依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法定代表人(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等情形,使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产生混淆,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最终导致各方利益失衡。具体而言,该行为具有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股东、高管或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等考虑,公司法对该行为进行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是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公司投资和买卖货物的经营行为是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税款的,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公司所收款项没有打到公司账户而是付款到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偷税避税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或偷税漏税罪的构成要件,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金某的投资款,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混同了公司与个人的人格身份及资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经法院调处,双方达成上述调解意见。在此,法官建议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严禁法定代表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否则存在被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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