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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倒逼驴友改掉“驴脾气”

( 2021-06-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丁家发

  日前,黄山市文旅局会同本市应急局、司法局,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对于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而受困遇险的旅游者,黄山市拟在今后实施有偿救援。
  近年来,一些驴友进入景区后喜欢不走寻常路,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野游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野游不仅给景区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一旦驴友遇险,还需要组织救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往往驴友却不需要为此买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让一些驴友收敛任性的“驴脾气”,黄山市此次拟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野游的救援不再是“免费的午餐”,这等于给广大驴友套上了规范的“缰绳”。
  其实,早在2018年,黄山市就颁布实施了《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救援实施办法》),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四姑娘山风景区等也都曾相继出台有偿救援管理办法。2019年6月,黄山风景区对一名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被困的游客王某某进行了救援,事后依据《救援实施办法》,要求王某某承担了3206元的救援费用。黄山市此次拟定《指导意见》,等于将有偿救援的适用范围从黄山风景区,扩大到了黄山市内的所有山岳型景区。也就是说,驴友在黄山市所有山岳型景区内任性野游,一旦遇险需要寻求救援,都要承担一定的救援费用,这有助于倒逼驴友收敛过于率性、随意的野游行为。
  《指导意见》指出,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同时,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指导意见》,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费用的,属地政府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法追偿。这样,既对恶意耍赖者有所惩戒,也有力保护了景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其实,我国旅游法早就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见,《指导意见》的规定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
  当然,景区实行有偿救援,还须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则。景区在接到游客求助信息后,应当坚持先救援、后收费,在第一时间实施救援,并及时告知有关管理制度和有偿救援规定。不能为了避免救援后出现扯皮、耍赖等现象,就先和野游组织者或当事人讨价还价,待确定救援费用后,再展开施救工作;或景区以人力、物力不足为由而不积极组织施救,从而耽误宝贵的黄金救援时间。
  笔者认为,驴友不走寻常路遇险有偿救援,当成为社会共识和常态,黄山市全境实施有偿救援,旨在提醒和警示驴友必须改掉肆意而为的“驴脾气”,严格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多一些安全意识,少一点野游冒险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遇险事件的发生,并最大程度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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