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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7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下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禁止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有的委员建议还要对定位活动予以禁止。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上述条文中增加禁止“定位”规定。同时,对法律责任涉及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擅自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增加规定:“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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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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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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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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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7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下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禁止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有的委员建议还要对定位活动予以禁止。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上述条文中增加禁止“定位”规定。同时,对法律责任涉及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擅自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增加规定:“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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