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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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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 推动法治文化高质量发展
·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治素养教育探析
·

沈建峰就用人单位指示权谈——
其是一种独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其包含了企业和企业成员的归责
· 取决法律传统、投资者及司法成熟度
· 其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

贾占旭就非法占有目的谈——
其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

( 2021-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贾占旭在《法学论坛》2021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理论修正与司法检视》的文章中指出: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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