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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峰就用人单位指示权谈——
其是一种独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其包含了企业和企业成员的归责
· 取决法律传统、投资者及司法成熟度
· 其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



沈建峰就用人单位指示权谈——
其是一种独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2021-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在《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用人单位指示权及其私法构造》的文章中指出:
  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安排劳动不只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指示权的行使。用人单位指示权是一种独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依附性劳动的制度表达。这种指示权存在的正当性可从不同角度理解,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看,其并非基于公法授权或组织体管理权,而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享有该权利的用人单位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给付义务予以具体化,该权利不是对劳动者的支配权或请求权,而是形成权。从平衡用人单位生产组织需要和劳动者保护需求出发,用人单位指示权的行使受到其作为末位阶权的位阶限制,作为劳动给付内容具体化权的功能限制,作为生产组织权的对象限制以及作为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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